各地高校收费禁止“出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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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1日15:40 今晚报 |
据新华社北京5月10日电(记者吕诺)记者10日从教育部获悉,2005年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将保持稳定,各地、各高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地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这些费用学校不能收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近日发出的《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高校继续稳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严格规范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 这些收费标准很明确 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将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通知提出,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本校相同专业本科生的标准收取,不得以任何名目多收费、高收费。预科生在预科阶段的学费按照预科培养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科生收费标准收取;预科生升入本、专科后,其学费按照预科招生当年的普通本、专科生的学费标准收取。 通知提出,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高校收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高校收费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通知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将高等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高校收费资金,严禁挤占、截留、平调、统筹、挪用高校收费资金。 学费收入10%资助贫困生 通知要求,高等学校每年必须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专款专用,通过各种方式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帮助贫困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 高校乱收费 追究一把手责任 高校如果在招生过程中乱收费,学校一把手将被追究责任。这是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近日发出的《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