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乡镇机关聘用人员因公死亡政府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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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1日17:58 新华网 |
新华网昆明5月11日电(柏立诚)村民苏福云是云南宜良县蓬莱乡政府聘用的工作人员,2004年他在工作岗位上因突发疾病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多次找到乡政府要求给予经济补偿,双方因赔偿问题走上了法庭。最近,案件经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判决,由蓬莱乡政府补偿给其亲属3.9万元,每月支付给死者妻子抚恤金289元。 据了解,苏福云死后,他的家属和蓬莱乡政府均委托了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鉴定中心对死因进行鉴定,证明属于因公死亡,双方对死亡的性质都没有异议。之后,苏的亲属多次找蓬莱乡政府协商死亡补助及抚恤金,要求乡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补助人民币6.8万元,并支付相应的抚恤金。而蓬莱乡政府一直没给过明确的答复。于是,苏福云的妻子及儿女把蓬莱乡政府告到宜良县人民法院。 蓬莱乡政府在庭审中辩称,死者家属提出的数额和项目与法律规定不符,《工伤保险条例》适用的对象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而乡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所以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另外,苏因公死亡后,乡政府为死者积极操办后事,并支付了各项费用万余元,同时支付了家属现金两万元。而苏死亡时,他的妻子未满55周岁,依法不应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宜良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苏与乡政府实际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苏福云是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伤亡的,用人单位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据此,宜良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蓬莱乡政府补偿原告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3.9万元,并由乡政府每月发给死者妻子抚恤金289元。 一审判决后,蓬莱乡政府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昆明市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这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是相一致的。因此,苏福云的直系亲属享有条例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待遇。据此,昆明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宜良县法院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