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病人自杀医院被判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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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2日09:29 上海青年报 |
本报讯(记者朱勇)癌症患者陆女士在住院治疗期间跳楼自杀,其家属以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54000元。近日,二中院审理后终审认定病人在医院自杀属于偶发事件,且医院不属于法理上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单位,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陆女士家属的诉讼请求。 病人自杀家属讨说法 去年8月1日,家住嘉定的58岁的陆女士因患胰腺癌,住进嘉定区中心医院6楼的肿瘤科接受治疗。8月7日,经家属申请,医院安排一个护工照料陆女士的生活。但在8月14日深夜,陆女士却跳楼自杀身亡。 处理完了后事,陆女士的丈夫和女儿以医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护工在事发时竟然在睡觉有过错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医院辩称,陆女士的死亡并非坠楼意外事故。而医院仅仅是一家医疗机构,法律并未赋予其阻止自杀的责任。且护工的护理行为也无过失,因为双方事前并没有特别要求护工24小时不能睡觉。 案件审理期间,嘉定法院查明,病房的窗户有一排落地窗,窗户外有113厘米的不锈钢护栏。窗户分上下两茬,下茬距房间地面113厘米,为全封闭结构,上茬只有中间两扇窗户可以开启,且开启的两扇窗户的最大距离仅为26厘米,完全符合正常安全标准。法院认为,医院无法预见这样的偶发事件,护工的职责也仅是照料病人日常生活。陆女士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杀,作为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陆女士家人的诉请。 法官解释“医院为何免责” 在判决中,法官在医院不适用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明确解释:法理上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参损害的义务。而医院仅是由政府差额拨款的承担救死扶伤义务的义务医疗机构,且病人在医院自杀属于无法遇见的偶发事件,若苛求医院对病人自杀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势必加重社会成本,违背立法的初衷。 专家观点 亲人关怀有助于减少重症患者自杀 据嘉定医院代理律师康昕律所主任黄辰宜介绍,仅在5月4日一天他就参与解决了两起癌症病人在医院自杀的事件。“这就引伸出了一个社会问题———如何对重症患者加强日常的心理疏导。” 肿瘤专家刘教授和黄律师均认为,癌症患者尤其是晚期患者,每天都得面对常人无法想象也无法忍受的痛苦,因此很容易绝望从而产生轻生念头。“其实很多自杀者都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往往觉得感受不到亲人的关怀或者觉得其态度冷淡。要解决这个问题,最行之有效的方式就是让病人家属拿出更多时间陪护患者,给他们更多的关怀,让他们树立起更强的生存信念。 此外,刘教授还说道,自杀归根结底都还是心病,如果能够对病人进行心理辅导和安慰的话可以起到减少这类事件发生的作用。但目前大部分人对心理治疗不了解,更谈不上信任,很少有亲属会想到乃至这样去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