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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拿不出逼供证据就是“诽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2日10:20 中国青年报

  5月10日,四川省最大一起“书记卖官案”主角———南充市原营山县委书记、高坪区委书记、高坪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杨毓培及其妻赵秀珍(曾任南充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侦查员),因涉嫌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再次走上被告席。法庭上赵秀珍的辩护律师指出,公诉机关的某些证据中当事人的供认是在非正常状态之下作出的,可以说是“逼供”。对此说法,公诉人回应称,将保留对该辩护律师追究“诽谤公诉机关”的权利。(《现代快报》5月11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辩护律师对控方证据提出意见,是依法履行义务。赵秀珍的辩护律师说“逼供”,其实是对某些证据的质疑。对此,理应是由公诉人进行回答的问题,公诉人却让赵秀珍的辩护律师拿证据,否则就以“诽谤公诉机关”治“罪”。这难免让人怀疑,律师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案件存在“刑讯逼供”行为时,难道就要承担“诽谤公诉机关”或“诽谤公安机关”的法律责任吗?

  我们不能否认,刑讯逼供的恶瘤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的。对于刑讯逼供来说,由于涉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其侦查权属于检察机关,任何公民包括律师并没有侦查权,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辩护律师要有充足的证据后才能以“刑讯逼供”进行辩护的话,我想哪个律师或犯罪嫌疑人都无法做到。因此,在对刑讯逼供问题进行讨论时,有人提出应当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进行举证,是有道理的,也是现实的。

  更为重要的是,1990年9月7日,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这一国际性法律文件,我国也在该文件上签了字。现在世界上不少国家遵照这条基本原则赋予律师执业过程中在“合理怀疑”等方面的民事和刑事豁免权。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刑事辩护中律师的意见不被采纳的情况很常见,原因无非一是无事实依据,二是无法律依据。如果按照赵秀珍案公诉人“作为一名有资格的法律工作者”在“法庭上说话是要负责任的”说法,那么律师凡是辩护意见因无事实依据而不被采纳时,是不是都要负责任呢?如果那样,我怀疑还有没有律师愿意参与刑事诉讼。

  令人担扰的是,在我国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给予辩护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情况下,谁又能保证赵秀珍的辩护律师不会因在法庭上说了一句“逼供”而引火上身呢?从这一点来说,立法给予律师刑事或民事辩护豁免权,对保障律师的从业权益该有多么重要呀!

  作者:何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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