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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房与广告承诺不符 开发商该不该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2日11:23 贵州都市报

  贵州

  都市报编辑部:

  我在贵州省独山县城内购买了一间商铺期房。交房后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商铺跟其他商铺背靠背,售房广告中所说的百佳购物中心只有我一间小商铺;2、门前系长草地、垃圾桶、化粪池口;3、行人不经过,购物要绕道;4、没有铺面相连,互相照应的条件,有安全隐患;5、我购的商铺期房不通正街,每平方米5500元,同时承担契税等,而相邻的通正街的商铺现房,每平方米5000元,不承担契税等。跟开发商交涉,售房广告标的百佳购物中心在哪里?房开商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这样名不符实的售房广告,房开商应该承担责任吗?

  贵州

  省独山县李先生北斗星律师事务所雷明宏律师解析:就你来信所反映的情况,尚不能确认是否存在命名为“百佳购物中心”的这一商圈及其范围。但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发商应当对严重影响房屋使用性能的瘕疵作必要的提示。结合你所反映的“门前系长草地、垃圾桶、化粪池”、“不通正街”以及价格高于其他使用价值高的商铺等情况,如果你反映的情况属实,可以判断开发商没有对该商铺的价值作客观的介绍,致你对该商铺的价值作出了违背常理的判断,该开发商的行为已构成商业欺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以及《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你可以请求撤销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作者: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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