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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2日11:26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 汤新颖)市民刘先生昨日向记者报料说,他6岁的儿子小弥“五一”期间趁父母不在家自己竟然上网订购了8300多元的跑步机,前日跑步机送到家里时刘先生才知道!刘先生要求退货却遭到了供货商的拒绝。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近来关于未成年人消费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他们的购买行为是否有效,社会各界对此议论纷纷。

  事件:乘父母不在网购跑步机

  刘先生告诉记者,他自己是个“网上淘货族”,经常在互联网上买东西,有几次订购时儿子小弥就在旁边观看。“五一”期间,刘先生和妻子出门看父母,只有小弥和保姆两个人在家。小弥居然自己上了爸爸常上的网购网站,用刘先生的密码登录后擅自订购了一台价值8300多元的名牌跑步机。面对已经送上门的跑步机,刘先生觉得一个6岁小孩的购买行为“不能算数”,要求供货商取消购买协议。然而跑步机的供货方认为,小弥用的是刘先生的登录密码,是谁购买的跑步机和商家无关,刘先生必须按单付款。双方争执了许久,至今仍无结果。

  调查:未成年人消费纠纷日增

  据记者从工商部门和消委会了解到,随着孩子智力水平和手里的零花钱的增加,未成年人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消费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广州市工商局12315中心日前就曾受理过一宗类似投诉:13岁的小王瞒着父母花2300多元买了一辆山地车,家长发现后以“孩子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要求退货,同样遭到商家的拒绝。商家的理由是,孩子虽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家长却给了他那么多零花钱,就表示默许孩子可以支配这笔钱。

  消委会:家长应承担相关损失

  究竟未成年人的购买行为是否有效?广州市消委会的有关人士认为,6岁小孩和供货商签订的买卖合同应是无效合同。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行的民事行为无效。然而,按《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民事行为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小弥在订购跑步机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但由于他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他造成的损失应由其监护人刘先生承担。因此,消委会认为刘先生可以退货,但应该赔偿商家的运货费。

  市12315中心负责人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购买行为是否有效没有明确界定,但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未成年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作出购买行为时对商品的性能、质量、价格等都不可能很清楚。也就是说,他做出的购买行为与他的年龄、智力状态不相适应。因此,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当他要承担购买的民事责任时,必须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代理人的同意才算有效。作为商家来说,在交易前应先判断消费者是否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交易可能是无效的。

  教育人士:家长应尽监护义务

  然而,有关人士同时表示,有些情况下商家不太可能事先判断消费者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比如6岁的小弥就是用爸爸的用户名登录去网上购物的,在虚拟的网络时空里,供货商不可能对买主的身份进行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家长对孩子的监护和教育就显得至关重要。一些教育界认为,现在孩子口袋里的零花钱越来越多,有时一年的利市就几千、上万元,有时难免会做出一些“奢侈”的消费举动,家长平时应该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培养其节俭的品德,教育孩子在购买一些贵重物品时要事先得到父母允许。

  (报料人:刘先生,奖金150元)(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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