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产转让个税带征率6月起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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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2日11:58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从6月1日起,广州市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将执行新的规定,房主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为1%,转让非住房带征率为1.5%,旧城改造中的房屋拆迁补偿费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介绍,以往广州市房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为1.3%,新规定则区分住房和非住房两种情形的带征率,新的带征率是经过税局测算后作出,按房屋转让的售价计算,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且出售及新购住房均位于广州市区范围(含三区两市)内,其出售住房已缴的个人所得税可全部或部分予以退回。对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对其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凡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管部门发出房屋拆迁公告的,个人因被征用房产而取得的补偿费收入,无论是现金、有价证券还是实物(房屋),均暂不征收个人提得税。 (李妍)(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