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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的化妆品伤人管不管? 生产者、经销者责任难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2日13:46 水母网

  水母网5月12日讯“买一送一”、“买某送某”……为了争抢顾客,各商家的赠品优惠频频出招,但是消费者在享受实惠的同时,也要当心。22岁的刘小姐就是因为商家赠送的一支化妆品而伤了脸。

  今年“三·八”节前,刘小姐在市区某化妆品专柜举办的“买一送一”促销活动中,花98元购买了一瓶精华素,同时得到商家赠送的一支洗面奶。然而,使用没几天,刘小姐脸上就出现黑癍等症状。她怀疑赠品是假冒伪劣产品,便找到商家。得到的答复却是:从没有人来找过,赠品嘛,又没花钱,不好用不用就得了。本想讨个说法的刘小姐,没想到却被当面奚落。

  记者就此采访了山东滨海律师事务所张树德律师。他说,按照《消法》第35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另外,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消费者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据此,刘小姐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任何一方要求赔偿,协商不成,可诉诸法律。

  (本报记者 吴英华)责任编辑:姜莉(来源:水母网--生活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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