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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商品房面积说变就变 烟台购房人应如何应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2日13:46 水母网

  水母网5月12日讯

  近一个月,周报房产热线接到的投诉中,期房面积误差成为比较突出的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本应双方协商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可实际上,许多是房屋开发商单方作出了对消费者不公平的规定。家住华茂小区的林大姐,2004年下半年在烟台某新开发楼盘订购了一套期房,当时合同上非常清楚地写明:超出预定面积3%的部分由开发商承担责任,前几天交房了,林大姐家的面积由预定的95平米变为101平米。而开发商对已签合同置之不理,告诉林大姐只有两条路可走,一是买下多余面积,二是退房。

  林大姐很不理解,多了6平米不仅要承担超出部分的房款,而且还要贷款补差、增加取暖费、物业费的支出等。而退房的话,不但手续繁琐,而且30多万的房款只能按活期计算利息,很不划算。

  据消费者协会统计,与林大姐情况类似的投诉在烟台正呈上升趋势。有的消费者反映,“房子都居住一年了,开发商忽然通知我,房屋面积增加了8.14平方,比原先增长了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消协认为:“不论误差多少,只按多退少补、据实结算”没有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是显失公平的条款。消费者购房时将房屋面积作为考虑购房的重要因素,房屋面积误差合理,则不至于影响消费者的家庭计划支出。但超出较多,将大大超过其经济承受力,这和强卖有何区别?

  因此,消协提醒消费者:

  一、房屋面积出现误差时,选择退房、要求赔偿、据实结算等是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消费者应当特别注意合同中对这种权利的约定;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内“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中空格处可填写双方自行约定的内容,而不是开发商单方规定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不可轻易填写或草率约定;

  三、不可轻易同意开发商删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内印制的预先拟订内容,因为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是国家有关部门推广使用的,已充分考虑到了一些消费者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时,对消费者的保护。如果买卖双方无具体规定,商品房面积出现误差时如何处理,国家已有明确规定;

  四、如果必须填写“自行约定”内容或删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内印制的预先拟订的“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有关条款内容,建议向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律师咨询。(郝晓杰)责任编辑:姜莉(来源:水母网--生活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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