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例网络赌球案今宣判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2日14:12 海峡网-厦门晚报 |
台湾人林某获刑10个月,处罚金两万元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魏炜古汉民)今天上午,湖里区法院对我省法院受理的首例网络赌球案做出一审宣判,在网上投注714万余元赌球的台湾人林建中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近年来,网络赌博正从沿海一带经济、网络较发达的地区向内地蔓延,今年以来更是成为全国禁赌行动的打击重点。但对于网络赌博如何量刑同样成为新的法律难点。 网络赌球就是通过网站,向足球比赛的两支对手球队分别投注,从中赚取两支球队胜负赔率之间的差额。据法院查明,林建中于去年10月29日至12月19日期间,先后赌球47期,投注总金额714.5万多元,赢利14.3万余元。 相比传统赌博,网络赌博带来的社会危害是更大还是更小?林建中的辩护律师提出,网络赌博表面上看资金往来数额非常大,其实它都是虚拟的,实际上真正涉及的赌资很小,社会危害性较轻。 但检察机关提出,正因为网络赌博的虚拟性,使得赌客投注的金额更大,也更具危险性。实际上,林建中在网上下注的金额都是实在的,与实际金额没有差别,而赔率也是不断变化的,只要他稍有疏忽,他投注的几十万甚至百万资金就有可能输掉,流向国外。庄家并不会因为赌博是在网上进行的就不去收下注者输掉的钱。 依据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湖里区法院据此判定林建中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活动的行为构成赌博罪。 (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