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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人请求补发奖金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2日14:32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尹仁祥通讯员王创辉)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去年6月的“线人张某富诉太平海关行政奖励纠纷案”,最终驳回张某富提出的补发奖励金176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请求。双方争议焦点为太平海关缉私分局是否具备行政奖励纠纷案件被告主体资格和所发放26万元奖励金的行为是否合法。

  线人诉称 九次向海关提供举报线索

  张某富诉称,他历经两年搜集东莞长安镇新民富纤针织厂走私证据,2002年6月先后9次向太平海关举报。当时,海关情报科于科长承诺按百分之十支付举报奖励金。随后,海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顺利侦破此案,八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全案案值近4500万元。但是,破案后海关方面拖延支付奖励金。

  2004年6月,张某富向海关总署缉私总局投诉称太平海关向他发放的26万元中无举报违规发放的奖金,没有告知支付奖励金的比例和标准。他认为,该海关应当分别按照走私罪涉案罚没款的百分之十以内和违规补征税款以及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以内及被告情报科科长承诺的百分之十发放奖励金,海关方面未履行保密义务,作为举报人身份暴露导致他及其亲属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补发奖励金176万元、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当庭出具海关工作人员承诺发放10%奖励金录音整理笔录等证据。

  争议焦点1 缉私分局是否为适格被告

  太平海关辩称,其属内设机构,不具有本案主体资格。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通知规定,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既是海关总署的内设局,又是公安部的序列局,因此太平海关缉私分局同样不是内设机构。

  法院审理认为,太平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即太平海关缉私分局最初成立时是刑事侦查机关,不具有行政职权。2003年1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太平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更名为太平海关缉私分局,增加查处走私和违规案件的行政执法权,因此该局具有行政奖励的职权,太平海关缉私分局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争议焦点2 发放奖励金26万元是否合法

  法院审理认为,张长富举报线索涉及长安镇富纤厂、商舍厂及瑞华店三家企业,起诉前海关未进行行政处罚,依法无需支付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的检举奖励金。本案中海关发放的26万元奖励金全部是对原告举报富纤厂、商舍厂走私案件的奖励金。

  此外,鉴于所检举富纤厂、商舍厂存在走私犯罪行为,其提供的有关线索为海关查实富纤厂走私案、商舍厂走私案提供协助作用,且富纤厂案中判决追缴的违法所得2922422.3元已入库,为国家实际挽回经济损失,相关厂及其责任人员均被追究刑事责任。太平海关在经黄埔海关审批后所发放的奖励金26万元,符合规定,发放行政奖励金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法院判决 驳回补发176万元奖金请求

  法院据东中法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本案应予追缴的违法所得为6326505元”,而法院鉴于其他人、单位参与其他走私环节,最终判决追缴富纤厂2865954.38元违法所得,对于其余法院未判决追缴的违法所得346055元,海关应当作为计发行政奖励金基数。至张某富起诉前,并未有刑事判决要求海关追缴346055元的违法所得,部分违法所得没有实际上缴国库,不属“实际查获私货变价收入”,要求发放追缴违法所得346055元相应奖励金的请求没有证据。另外,涉案厂方被没收的货物按有关程序退还,不计入行政奖励金基数,法院对其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张某富请求补发奖励金176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请求。(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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