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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纠纷有多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2日14:54 金豹网-锦州晚报

  近几年来,随着一系列扶持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政策措施的出台,使农民们又看到了田野的希望,耕种土地的积极性大大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在土地增值的同时,相关利益人因利益平衡不均而产生的纠纷也呈现了增多的趋势。据北宁市检察院统计,仅2004年6月至2005年4月,该院民事行政检察受理不服法院判决的土地承包纠纷申诉案就有6件,约占受案数的20%。这些土地纠纷案件的发生,无疑会直接损害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也给政府和司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如果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就会促使矛盾升级,成为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公心”违法 矛盾多多

  2002年12月17日,某村委会由于要偿还村上部分债务,擅自将本村的一块土地承包(上一承包期未到),在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及村民大会的情况下,与村民李某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土地30亩,每亩承包费500元,承包期限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33年12月31日止。

  翌日,李某一次性交清了45000元承包费。

  当村委会将承包适宜及相关手续拿到镇农村经济管理站审核时,部门负责人认为合同有些欠妥,但为了村委会的利益,还是对该合同进行了鉴证,在合同书的鉴证机关章一栏盖上了过期的印章。

  2003年1月21日,由于部分村民上访,镇农村经济管理站以该承包合同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相悖为由,通知村上收回鉴证权,并要回合同,在合同上注明“作废”。

  李某不甘心白折腾这一大番,再说,自己又没什么过错,那白纸黑字加上红红印章的合同是开玩笑的吗?就此,他以村委会为被告诉至县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后,于2003年3月做出民事判决,判定原、被告之农业承包合同有效,要求被告将原告承包的30亩土地交付原告经营。

  村委会不服此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主体错误,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县法院经重审后,认为原、被告在自愿平等情况下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检察机关在对此申诉案进行审查并提请抗诉中认为:村民委员会在提前进行的该土地承包中,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鉴证机关所盖的公章也属于过期作费的公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承包合同书中所载的承包期限对抗了第三人即上一期土地承包人,依法应属无效合同。

  由此案不难看出,某些村组织在对土地调整时不按法定程序办事,致使其与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也使承包经营者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是当前土地承包中纠纷产生的一个根本原因。

  前一段时期,某些村干部在处理土地承包问题时,始终有这样的认为,自己是为了给村民办事,是为了村委会的利益,或是为了化解村上的债务,只要争得乡镇政府允许就可以了,因此,他们很少考虑法律法规(有的也是不懂法),部分乡镇干部在审理和处理此类问题时,也往往是考虑和听从村干部的意见,上述一类的问题和纠纷也就自然出现了。更有一些村组织在对土地进行调整时,根本不通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也不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就将土地发包给本村的另外组成成员,造成原承包经营户不满,引发群体上访事件。

  打工回乡 土地哪去了

  在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农民外出打工引起的土地纠纷占很大比例。某村侯强、韩梅诉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纠纷案就属此类。

  韩梅与侯强系母子关系,韩利得是侯强的舅舅。

  1988年6月,韩梅的丈夫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农业承包合同,承包经营3.46亩土地30年,其承包的土地中还包括部分口粮田的土地份额。

  1999年冬,侯强因与他人打架而与妻子、孩子一起离家出走外出打工。当时父亲已经去世,家中仅剩母亲韩梅一人,只能让韩利得看护和经管承包的果园。

  1999年11月,村委会在收承包费时没有找到侯强,当时他欠村委会1359元。

  2000年4月24日,村委会用广播通知所在的二组村民,称要公开发包侯强所承包的土地。当时韩梅在家,村委会没派人口头或书面通知要发包土地的情况。第三人韩森林到韩梅家说想承包那块土地。但韩梅没有同意,并说那土地已让韩利得为他们看护和耕作。

  但就在当天,村委会还是以侯强外出经商、无人经营、并欠村委会承包费为由,将土地重新发包给韩森林三兄弟,并签订了书面承包合同,以后的几年里,争议的土地果园一直由第三人经营耕种。

  2003年5月,侯强外出打工回家,当然想继续耕种原承包的土地。得知自己承包的土地又被别人承包的情况时,他当然气恼,要求第三人将土地退还给他。第三人当时答应并退还给他一部分,而且已实际履行一年。

  2004年底,侯强又要求村委会和第三人将自己原来承包的其余土地全部退回,村委会和第三人拒绝要求,以致诉讼至法院。

  此案的背景:前些年,由于承包土地的费用过高以及其他因素,一些土地承包者纷纷将土地弃管。对此种情形,许多村委会往往只是简单地将土地收回,重新发包给本组织的其他农户耕种,而不是依照行政法规的法定方式收回土地。

  本案中,因为村组织对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法定条件的模糊认识,草率地将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又发包给其他农户耕作,而当打工者返乡种地时,就难免为失去的土地产生纠纷而诉诸法律了。

  村委会在农民出外务工的第一年就以土地撂荒为由收回承包地的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对未交承包费的可以收回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该村委会要以欠费为由收回承包地,就违背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原则,更不用说没按法定方式收回了。而上述的违法行为和前法规与后法律在某些原则上的冲突,是此类纠纷难以解决的症结所在。

  化解债务 引发纷争

  近几年,国家为解决三农问题,相继出台和实施了一系列政策,包括村级债务化解、合乡并镇、村级合并等,在此过程中,由于一些基层组织没有正确对待和处理好土地承包的问题,纠纷也明显地凸显出来。

  2002年3月23日,某村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向村民发包荒地。村民李良以每年承包费500元,一年一交,承包5年的形式承包荒地10亩。当时这项承包没有签合同,但村上用广播通知了村民,而且还有其他的土地承包户,也同样没有签订合同,也就毋庸置疑地说,李良的承包内容是应该受法律保护的。

  2003年底,村级合并班子换了,新班子为偿还村上所欠的债务,以李良的土地承包到期为由,又将此地承包给了债权人——本村村民李连红,承包期15年,以此抵顶村上所欠李连红的款项。

  前任班子与参加投标的村民都证实土地承包期5年,而后任班子则认为与李良的土地承包期只有一年。就这样,受急于抵顶村上债务的心理驱使,不认真地调查和尊重事实,草率行事,纠纷也就难免发生了。

  同时,我们必须看到,从表面上看,前后任村委会班子对同一土地承包合同截然不同的态度是造成前后承包者纠纷产生的因素,但从实质上看,纠纷是在处理所欠债务时,没有综合平衡好各方利益造成的。债务问题虽然解决了,却又产生了土地纠纷,这种按下葫芦浮起瓢的解决问题方法无疑是不可取的。

  某村前些年因收不上来提留费,向村外人刘华借款一万元。

  1999年5月19日,为了化解这项债款,村委会将20亩荒山承包给刘华,承包期15年,说定承包费用与借款及利息抵顶。签合同当年刘华委托村上耕种,收入归其所有。但1999年12月,该村村委会又将地承包给本村村民焦士等5人,并签订了承包期14年,承包费15275元的土地承包合同。

  2000年初,焦士等开始耕种那块争议的承包土地。

  2002年初,刘华向村上要地未果,产生纠纷。

  此案中村上的债务似乎是化解了,但强硬地把债权人债权利益的实现,承包户承包土地效益的实现,都归结到了20亩承包地上。利益的难以均衡和各方对利益的绝不让步,也加大了处理此类纠纷的难度。

  化解债务以催生新的土地纠纷为代价,后果无疑是严重的。

  作者:杨苏杭 范东江

  (来源:锦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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