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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峰: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支持政策基本没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2日18:3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5月12日电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说,国家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的支持政策基本没有改变。

  刘志峰说,对以自住为目的普通住房消费,国家一直是支持的,1999年以来陆续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如对个人购买个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个人自建自用住房在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在销售时按销售价减去购入价后的差额计征营业税;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等。

  从这次税收政策调整看,主要是调整了营业税政策,实行优惠政策要求的居住期从一年调整为两年。但居民为了自住而购买的普通住房,一般不会在两年内转让,因此国家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的支持政策基本没有改变。

  但由于过去对什么是普通自用住房没有严格界定,一些地区在执行中把优惠政策扩大化了。一些不该享受优惠的,甚至连投机投资性购房,也享受了。为有效抑制投机炒房行为,《意见》在要求严肃税收政策、严格税收征管的同时,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办法,对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提出了认定标准。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考虑到各地区情况的差异,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其中,对面积和交易价格的规定,各地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20%。这一标准,为土地供应、规划审批、信贷审核等环节的相关支持政策提供了依据,有利于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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