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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空间的蜘蛛人大战(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10:43 淄博新闻网

  涉外官司也要赢我国有多少知名商标被外国公司在境外恶意抢注,他们趁着中国企业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还很淡薄的时候,把这些历经几十年、几百年铸就的品牌轻而易举地据为己有,中国的产品一出境就是侵权,要在境外销售,要么赔人家钱,要么花高价把原本属于自己的品牌从人家手里买回来。看来“蜘蛛人”的商标注册也要有一番较量,既要斗智,也要斗勇。早在1995年美国奇异娱乐有限公司就在中国注册了“SPIDER―MAN”(“蜘蛛人”的英译名)及图形系列商标,范围覆盖了印刷出版物、玩具、游戏机、服装鞋帽、钟表宝石等范围。这就意味着如果山东新空间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充足的理由反驳对方提出的异议的话,“蜘蛛人”商标的注册申请很可能被驳回。在接到国家商标局下发的《商标异议通知书》后,山东新空间置业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王霞光决定亲自到北京请律师,一定要拿到“蜘蛛人”的注册商标。可是当几位知名律师得知是与美国一家大公司争夺商标时,都说困难不小啊,告知类似的涉外官司,国内企业几乎从没赢过,再说人家是美国大公司,有实力,他们早就注册了“蜘蛛人”的英译名的商标和图形,为拍摄一部电影《蜘蛛人》就耗资近13亿美元,且同时在几个洲做宣传,其知名度可想而知。尽管山东新空间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前确实不知道“蜘蛛人”这个卡通人物,也尽管用“蜘蛛人”来形容高空清洁工人很形象,但这都不能说明问题,注册人家的名字,就是抢注。都表示赢得机会不大。几经周折山东新空间置业有限公司聘请到了北京知名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高律师代理蜘蛛人商标知识产权案。高律师对异议书进行了仔细答辩并将其递交给国家商标总局。随后陆续收到国家商标总局下发的另外两份《商标异议通知书》,同样是美国奇异娱乐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蜘蛛人SPIDERMAN及图”商标异议,这两次仅针对第3类和第37类的注册申请提出的。2002年9月美国奇异娱乐有限公司委托的中原信达代理公司再次提出《商标异议申请书补充理由/材料书》的补充异议。表明其商标已建立广泛知名度,再次指明新空间置业公司是有意抄袭和抢注美国公司的世界驰名商标。公司与高律师经过严密的论证后,做了详细答辩,表明美国奇异娱乐有限公司混淆了驰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关系,答辩再次提交给了国家商标总局。2002年8月,影片《蜘蛛人》更名为《蜘蛛侠》在我国公映,2004年6月《蜘蛛侠Ⅱ》在全球同步公映。2005年4月,国家商标总局下发了《商标异议裁定书》,表明被异议商标“蜘蛛人SPIDERMAN及图”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硬件咨询;计算机系统分析”。在中国异议人未在第42类服务上注册上述商标。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两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商标总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655943号“蜘蛛人SPIDERMAN及图形”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历时近四年的蜘蛛人大战最终以山东新空间置业有限公司的胜利告终,“我们赢了!”公司员工的士气大增,民族的自尊心得到了维护。经过这场蜘蛛人大战,山东新空间置业有限公司的“蜘蛛网”也就铺向了全国,铺向了全世界。这也是我们中国人的骄傲。其实,影片《蜘蛛人》改名《蜘蛛侠》在我国公映,美国公司就已经认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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