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高危企业须缴风险抵押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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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11:46 燕赵晚报 |
数额从10万元到50万元不等 用于救灾抢险、善后及事故调查处理 本报讯(记者邓书恒)为强化高危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责任,日前,我市制定出台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暂行办法》。《办法》明确,高危企业必须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做救灾抢险、善后及事故调查处理所需资金。 《办法》明确,须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生产经营企业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和单位,生产过程中使用剧毒化学品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和单位。 《办法》规定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和单位按年销售额或设计规模等,缴纳10万元到50万元不等的抵押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照设计规模缴纳,生产规模占地100亩以下的缴纳30万元,100亩至200亩缴纳40万元,200亩以上缴纳50万元。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按照年销售额2%缴纳,最低不少于10万元,常年设置的零售点最低不少于1万元。 《办法》指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企业改制、变更投资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停产整顿和其他原因延迟缴纳、少缴纳或者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位逾期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每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未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之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介绍说,企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后,由于关闭、清算、破产等原因,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安监部门审查批准后,其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本金予以退回。发生事故后,转做救灾抢险、善后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抵押金,由安监部门统筹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而发生的指挥、抢险、救灾、事故调查工作费用和强制性安全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半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同级安监部门可以决定将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标准提高50%至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