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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公车公营方案今启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12:27 南京报业网

  【江苏商报报道】本报记者 林立 通讯员 宁客关报道经过了沸沸扬扬的讨论之后,南京出租车行业升级和公车公营相关方案昨天出台。由多个部门拟定的《关于加快城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劳动用工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公车公营”的营运收费指导意见(试行)》从今日起正式启动。业内人士分析,新的方案出台,对提高车辆档次,提升城市窗口形象,打造一张高质量的“城市名片”,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出租车升级出新方案

  据了解,目前我市拥有城市出租汽车8597辆(不含江宁等地的区域出租汽车),90%以上为2000年购置的车辆,车况日益下降、环保等技术性能难以达标。出租汽车的车型档次和管理水平亟待同步升级出新。升级出新标准:升级车辆美观大方,发动机最大功率不低于70KW,环保不低于欧Ⅲ标准。出新车辆重新喷(烤)车身漆,更换破损(旧)的车内外设施,主要包括车外顶灯、经营标志、保险杠、灯罩等,车内座椅、头座套、防护栏、空调、音响、脚垫等。升级置换的旧车处置要求: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所有升级置换的旧车应按规定回收处理顶灯、计价器等营运设施;清除门标、价格监督签等经营标志;注销所有随车营运证件;销售至外地或按规定要求报废。企业经营管理要求:升级车辆由企业出资购置,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驾驶员转嫁本次升级的投资成本;原则上升级车辆用于经营的期限不超过5年;依法理顺与驾驶员劳动用工关系,按要求与所有营运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企业必须为本次升级车辆的驾驶员建立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相应费用。

  促进升级出新的相关政策

  延长经营权期限(本政策包括2003年非典期间省政府统一规定给予延长半年的补偿):一是2005年9月30日之前(包括2004年1月1日至本《意见》实施之前的时间段),实施车辆升级达到本《意见》“营运车辆标准、旧车处置及企业经营管理要求”的,经营权期限予以延长,延长期为6~8年;在上述升级标准及要求的基础上,车辆达到高档次车型的,延长期为8~10年;二是车辆不能升级的,于2005年9月30日之前统一按《南京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车辆标准及设施要求》中规定的标准实施出新,经营权期限延长1年(出租汽车更新为同类型车辆的参照此标准)。企业车辆升级时旧车暂时无法交易需封存的,可按规定先办理报停封存手续,然后办理新车上牌及营运手续。为保护出租汽车行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利益,升级后的出租汽车继续使用专用牌号。2005年9月30日以后的升级政策另行制定。

  出租车企业用工规定

  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所属出租汽车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企业用工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劳动合同制,二是劳务代理制。劳动合同制用工方式为:企业自主招聘驾驶员,直接与聘用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实施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劳务代理制用工方式为:企业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引进符合行业规范要求的驾驶员,实施劳务代理管理制度;驾驶员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无论是劳动合同制还是劳务代理制,企业均应当与驾驶员签订营运任务承包合同并保持与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期限一致,同步终止。企业与驾驶员通过承包合同约定工资支付方式,应保证驾驶员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基数定额后,取得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驾驶员可通过适当加班或提高营运效率等方式多劳多得,努力提高劳动收入。企业应依照《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与职工协商确定本企业的基数定额,及时跟踪市场动态,保障客运服务质量。企业应依法与驾驶员约定在承包营运期间超基数定额可能发生的涉及工资的其他事项。出租汽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原则上驾驶员平均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可适当加班,但加班时间每月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企业在保障驾驶员休息权利的同时,应杜绝过度超时劳动。考虑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生产的特殊性,企业与驾驶员双方应协商补充签订加班工作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应明确加班工作报酬和过度超时劳动的监管办法与措施。

  公车公营营运收费标准

  企业营运收费必须执行行业指导标准。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的管理服务费、租赁承包费和安全风险保证金标准属于政府管理的收费项目,由市物价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企业营运收费的定额依据本《意见》的原则确定,具体包括企业的营运车辆折旧费、经营权有偿使用分摊费、相关规费税费、车辆保险费、维修工时费、营运服务费、营运管理费、规定由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合理经营利润等。企业收取营运收费定额后,不得再向驾驶员收取其他费用。行业指导标准及测定依据。行业指导标准是为指导企业确定营运收费定额,按照市场营运收入、成本消耗、法定劳动时间等综合因素而测算的驾驶员劳动定额标准。该标准因客运市场的变化需每年测定。每年度的行业指导标准测定依据为:上年度驾驶员平均营运收入扣除额定劳务工资(含加班报酬)及燃油消耗、维修材料等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同时考虑出租汽车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和合理利润。其中上年度出租汽车的平均营运收入为本年度的生产任务基数定额,它等于小时营收与法定劳动时间的乘积。每年第一季度,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将依据上一年度出租汽车营运收入以及燃油等成本消耗水平,测定并公布当年度劳动定额的行业指导标准。本着经营风险共担的原则,企业在执行承包合同期间,行业指导标准与其所实行的劳动定额差值大于5%的,应相应调整劳动定额。2005年度行业指导标准为第一次动态发布的营运收费标准,其测算依据为2004年度的相关营运效益指标的分析结论,具体参考数据和标准测定值另行公布。各企业应以此稳步规范营运收费行为,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成本和经营风险。企业可依据指导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本单位劳动定额,但上调幅度不得超过10%。企业劳动定额可按月核定,约定逐日或依其他周期收缴。根据劳动定额的总量固定特点,企业与驾驶员可约定将每月的劳动定额平均分摊到当月的自然日中,由驾驶员按日或者按其他周期缴纳。驾驶员应当在约定营运周期之后缴纳劳动定额,任何企业不应强制提前收取。驾驶员病休假、非责交通事故等搁车的处置办法。驾驶员因病休假、非责事故等客观因素搁车需减免劳动定额的,企业与驾驶员应依法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减免办法。为确保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客运安全与服务质量等能够实现,确保各项劳动生产指标按时完成等,企业可向驾驶员收取安全(服务)风险保证金,但数额不应超过20000元/人。高档次车可上浮50%,即最高30000元/人。(6版《民生通道》)(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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