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赌”与赴境外赌博将受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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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14:06 海峡网-厦门晚报 |
两高出台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据新华社电最高法、最高检昨日公布“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5月13日起施行。新的司法解释明确是否构成赌博罪的法律界定,强调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赌博犯罪要从重处罚。 明确“聚众赌博”情形 司法解释明确,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建赌博网属“开设赌场” 司法解释明确,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罚吸引未成年人参赌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赌的。 棋牌娱乐活动不算赌博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