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新规征税 税务专家帮您算税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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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16:00 扬子晚报 |
国务院办公厅昨日转发了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这一新政究竟会给投资房产的市民带来何种影响,昨日江苏省地税局相关人士为记者对比了新旧政策,并给记者算了一笔税务账。 据其介绍,2003年开始,国家出台政策规定,“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按销售不动产5%税率缴纳营业税;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而此番的意见,则将该规定改为“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打比方说,按现行规定,如果某市民投资80万元购得一处房屋,居住不满一年便欲以100万元卖出,税务部门将按“差额”对其征税,即(100万-80万)×5%=1万元,并在此基础上征收7%的城建税和4%的教育费附加,即1万×7%+1万×4%=1100元,总和为1.11万元。但若居住1年后欲以100万元价格卖出,那么,该市民则无须交纳营业税。可按新规,同是一年后卖房子,税务部门就要按“全额”对该市民征税,即100万×5%=5万元,并在营业税税额基础上交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即5万×7%+5万×4%=5500元,总和为5.55万元。新旧政策带来的税收差异可谓甚大。 另据了解,此次七部委的《意见》只是总原则,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还将结合各地实情,在6月1日前制定出具体执行细则。该人士还向记者透露,1999年我省曾经出台政策,对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免收营业税,这样可以降低开发商成本,无形中降低房价,但由于种种原因,2003年该优惠政策被取消,目前省地税正在建议省政府,恢复优惠,对真正的经济适用房免税,以照顾弱势群体、低保户的利益。本报记者周西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