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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监督私生活的界限何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4日00:12 红网

  据《现代快报》5月12日报道,南京市政府日前出台的《2005年廉政工作意见》中首次明确规定,干部婚姻变化情况要向组织报告。不能以为这是“私事”、“隐私”、“个人生活小事”就隐瞒不报。在向组织报告时还不能口头打一声招呼就作罢,必须是书面报告,对自己婚姻变化的基本理由、基本情况要说清楚。如果婚姻变化是干部个人因包“小蜜”等情况引起的,组织上将视情况干预。

  很容易理解南京市政府为什么会出台这样的廉政规定。曾有报道称,时下在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有“情妇”,行为腐败的领导干部中有六成以上“包二奶”。这个数字不一定精确,但也折射出腐败官员的私生活的奢华堕落程度。但是,尽管现实背景很容易让人理解,这样的规定是否合适仍值得商榷。

  规定的可操作性如何,就很让人怀疑。比如说,干部包“小蜜”会向组织汇报吗?但关键之处还不在与此,而是公权力监督私生活的界限问题。我们都承认,对那些掌握了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来说,要在个人权利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渡,接受比普通公民更严格的监督。因此,对普通公民来说属于不得干涉的个人隐私之类的东西,对政府官员却不一定成立,比如说个人收入,直系亲属经营经济实体等重大事项等方面。这也是媒体呼吁出台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原因所在。

  但是,干部的婚姻变化情况是否也应纳入公权力监督的范围呢?恩格斯曾说过,当个人隐私甚至阴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由此可见,官员个人隐私是否应该接受监督,关键在于它是否和公共权力或公共利益发生牵连。但是干部的婚姻变化却很难说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即使官员因为婚外情、包“小蜜”等问题引发婚姻破裂,那最多也只能说他的个人道德有问题。甚至,我们都不能确定这到底算道德问题还是婚姻问题。离婚再娶之后,婚外情就成了“婚内情”,“小蜜”也成了合法配偶,你怎么能肯定是人家的道德有问题,而不是原来的婚姻有问题呢?种种不足为外人道的问题都应该在一份书面报告上向组织说清楚吗?

  谈到这里,我们发现问题已经越扯越远,偏离了“廉政”,进入到“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范畴。之所以发生这种偏离,是因这种规定没有分清政府可以管辖的公共领域行为与纯属个人隐私的私生活之间的界限。廉政建设的根本在于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而不是对私生活的过分关注。不去设想如何制约干部手中的权力,而是关注他为什么要离婚,并要求做出书面报告,不是显得很可笑吗?假如他是因为性生活不和谐而离婚,也要写在报告上让组织知道吗?

  观点撞击:

  (稿源:红网)(稿源:红网)(作者:莫林浩)(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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