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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工李国轻被强制戒毒一案昨日上午开庭———原告提出索赔45万余元(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4日05:15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矿工李国轻被强制戒毒一案昨日上午开庭———原告提出索赔45万余元(图)
核心提示

  备受关注的平顶山矿工李国轻被强制戒毒一案昨日上午开庭。在昨日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呈供了新的证据,双方代理律师针对一些焦点问题更是激烈争论。该案昨天并未当庭宣判,法官称将于近日宣布审判结果。

  而在审判前,李国轻面对前来采访的诸多媒体再次语出惊人:有人想给他3万元私了,被他拒绝!

  开庭之前李国轻称有人欲出3万元私了

  昨日一早,李国轻赶到了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如图),法院门口已经聚集了大批媒体记者。李国轻一边向记者们散发自己的材料,一边接受采访,并再次语出惊人:“公安局的人找到我们队长,让队长转告我,给我3万元钱私了,不要让我再乱告了,我没有答应。这不是多少钱的问题,我相信政府,相信法院!”

  上午8时30分,卫东区法院3楼行政庭已座无虚席,源源不断拥进来的旁听人员将楼道堵得满满的,主审法官不得不推迟开庭时间,从其他房间内搬来椅子应急。

  而站在门口的两名法警更是尽职尽责,用仪器对每一名进入法庭的人进行检查,并不允许现场拍照。

  证据出示举报线人未能出庭作证

  昨日的庭审井然有序,不仅卫东分局五一路派出所的所长和有关民警出现在庭审现场,而且几名平顶山市政府的工作人员也坐在旁听席上。

  李国轻的代理律师共出示了8项证明李国轻不可能吸毒成瘾的证据,包括考勤表、照片、药物、报纸等,其中还有一份平煤集团总医院为李国轻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明其腰椎因遭到打击,腰3椎椎体压缩(楔形变),“压缩骨折可能性大”。

  被告卫东分局的代理律师当庭出示了证据:尿检报告、审讯笔录、李国轻承认吸毒的书面检查等。但令人遗憾的是,那名自称认识李国轻并发现他3年前吸过毒的五一路派出所的线人却未能当庭作证。

  诉讼请求原告索赔数额高达45万余元

  此次庭审,李国轻的代理律师提出了如下补充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平顶山市卫东分局(卫)强戒决字(2005)第54号强制戒毒决定书。二、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三、赔偿医疗费50元;误工费5万元;返还没收款207元;精神损失40万元,共计450257元。

  争论焦点

  李国轻为何未能及时上诉?

  庭审开始后,被告的代理律师提出,李国轻的诉讼行为已超过法定时效,请求卫东区法院终止此案的审理。

  原告代理律师当即进行了反驳:原告从2005年1月12日被强制戒毒,到2005年4月11日才被放出来。李国轻自己被关在戒毒所内,由于他父母双亡、妻子离婚,在外面没有亲人可以帮他上诉,所以这个诉讼时效只能从李国轻从强制戒毒所出来的这一天算起。而李国轻4月11日出来,4月26日即到法院去起诉,并没有超过15天的法定时效。

  法庭在听取了双方的辩论之后,当庭作出决定:支持原告的反驳,而对被告的说法则不予支持。

  李国轻该不该被强制戒毒3个月?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认定原告吸食、注射毒品成瘾,并依据《强制戒毒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对原告进行强制戒毒3个月,这是适用法律错误,因为该办法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实行强制戒毒,而原告根本就不吸毒,更别说成瘾了。

  如果吸毒成瘾,那对于原告来说,几乎每个月都在井下上满班是不可思议的。平顶山市强制戒毒所管教干部贾留长的询问笔录上写着:“李国轻在里面精神很正常,不像吸毒人员。”并且李在戒毒所内3个月,一没要药物,二没出现毒瘾发作症状。被告仅凭一次尿检呈阳性就认定原告吸毒成瘾未免过于草率。

  此外,原告吸食毒品的来源,原告被抓时有没有在身上搜到毒品,最后一次吸食的地点、时间等都没有讯问清楚,怎么能证明原告吸毒成瘾?

  如果不属于吸毒成瘾,那就不应当适用《强制戒毒办法》,依据《全国人大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注射器具。因此,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对原告实施强制戒毒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代理律师在辩护中一直坚持认为,李国轻在接受讯问过程中自己承认吸食毒品,并说吸的是“老黄皮(一种劣质毒品)”。

  而且,强制戒毒所管教干部的证明是不可靠的,一个人是否吸毒成瘾是看不出来的,他们也没有给李国轻再次做过尿检。此外,既然强制戒毒所认为李国轻不吸毒,为什么他们不向原办案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还坚持让李国轻在里面“戒毒”3个月?

  尿检程序和讯问笔录是否存在问题?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原告的尿检程序和讯问笔录存在问题。

  根据原告的陈述,当时被抓进去后,派出所的民警给李国轻发了一个一次性杯子,然后让他到离化验室有10米远的卫生间小便。小便后,李国轻把杯子交给两名民警,3个人随后往化验室走,中间间隔有三四步的距离。两名民警先进化验室,等李国轻进去后,杯子已经放在桌子上了。民警把杯子放在桌子上的这一过程当时在原告的视线范围之外。被告完全有时间在这个时间内“掉包”。

  原告代理律师还认为,被告提供的讯问笔录漏洞百出:从被告提供的卷宗来看,是先进行尿检化验,后做的讯问笔录,但从讯问的内容来分析,则是先做的讯问后做的尿检化验。比如讯问笔录第二页写着,问:分局对你的尿检进行化验,如呈阳性怎么办?李答:你们想怎么办都行。被告这样问,说明当时尿检结果还没有出来。但事实是,在11点尿检化验结果就已经出来了,但原告做上述讯问的时间是在12点25分。

  讯问笔录的格式也存在问题,并没有告知原告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原告被抓时,被告根本没有向原告出示任何证件,讯问笔录上也没有关于出示证件这样的记录。

  被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陈述时认为,卫东分局五一路派出所所长及办案民警在抓获李国轻时虽然着便装,但带到派出所后是向他出示过有关证件的。对于尿检,办案民警均说一直是在李视线之内做的,并且李是当着民警的面取的尿样。

  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在昨日的庭审现场上,那部老式电话机作为关键性证据成为双方争辩的话题之一。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答辩状中已经承认,派出所二楼屋内靠南墙的纸箱内装有能发电的老式电话机。被告在答辩状中称,这部电话机是为了高中学生做实验用的,而对民警王帅坤所做的询问笔录上却说这部电话机是为了给初三学生做实验用的,说法互相矛盾。

  假如是给学生做实验用的,难道学校没有实验室?没有器材?还需要学生自己准备器材?这种说法不符合常理。

  手摇电话机能产生的瞬间电流大约在560伏以上,而一般情况下,学校实验室做实验所规定的电流不允许超过24伏,所以这部电话根本不可能是给学生做实验用的,而是对原告进行刑讯逼供的一个工具。

  事实上,原告被抓之后,曾被民警用老式电话机进行了刑讯逼供。五一路派出所副所长张丰渠说,原告一直在他的办公室被讯问。假如张的说法成立,原告在派出所民警的看管下,不可能知道派出所二楼屋内靠南墙的纸箱内装有能发电的老式电话机。但事实是,正是在原告的指证下,检察院的干警搜出了这部老式电话机。

  审理之后法庭将择日宣判

  针对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的有关证据,主审法官当庭向双方宣布,让他们在庭审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法庭做出报告。法庭将根据情况把主要证据,如李国轻的笔迹、尿检板等送到权威部门进行鉴定。

  昨日上午11时40分许,主审法官宣布休庭,休庭后将择日宣判。

  记者朱长振文图

  责任编辑:陈要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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