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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类人员可望免费“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4日08:17 扬子晚报

  昨天下午,我省今年立法的一大重点——《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改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即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改的《条例》将首次以立法的形式保障困难群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规处处长乔中龙昨就此向记者做了重点介绍。

  各级政府都应设法律援助机构

  《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指经济困难的公民和被告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等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执业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三类刑事诉讼也可申请法律援助

  《条例》规定,公民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等9个方面的事项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七类人员可望免费“打官司”

  《条例》明确了对困难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优惠政策。规定,对于下列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认定其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本报记者祖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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