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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写成"收条" 丁女士稀里糊涂败了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4日08:32 水母网

  水母网5月14日讯11日,福山区32岁的丁女士手拿判决书,带着满脸困惑从福山区人民法院走了出来,边走边自语道:“真是奇怪,明明是她借我的钱,怎么就变成了她收我的货款了呢?”

  据丁女士说,她与李某在某镇上各自经营了一家商店。2003年10月的一天,李某要外出进货,因货款不足,便向丁女士借款2000元,并随手写下“收条”一张。当时,丁女士接过“收条”也没在意。

  过了一段时间,李某仍没表露还钱的意思,丁女士碍于情面也不好意思问。近日,丁女士忍不住向李某提及此事。然而,李某称该钱不是借款,而是其给丁女士捎货的货款,因此不予还钱。

  无奈,丁女士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此案时,丁女士出示了李某所写下的“收条”,并称这就是李某借其2000元钱的“借条”,而李某坚称,该款是丁女士所付的货款。

  除了这张“收条”,丁女士并无其它证据可以证实李某借了她的2000元钱。法院认为,丁女士只凭一张“收条”,不足以证明李某向其借款2000元的事实,因此判决驳回了丁女士的诉讼请求。

  记者采访时,办案法官进行了深入分析:以往,人们习惯上把“收条”和“借条”混为一谈,然而两者是有严格区别的,尽管“收”和“借”都是把钱或物从别人手里拿到自己手里来,但从字义分析,“收条”是收到钱或东西后写给对方的字据,不带有要偿还的意思;而“借条”是暂时使用别人的物品或金钱时写给对方的字据,不仅带有暂时性,还带有偿还意义。

  从法律意义上讲,如果没有其它证据足以证实“收条”上的钱或物带有暂时性和偿还性,那么出示“收条”的一方就不具有偿还的义务,就不是“借”。(记者董方义通讯员 张永玲)责任编辑:吕淑玉(来源:水母网--今晨6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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