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项违章违法行为将被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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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4日08:32 水母网 |
水母网5月14日讯昨天,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发出《致广大市民的公开信》,告知10项将被重罚的违章违法行为,希望全体市民自觉遵守并带头抵制这些不文明行为。 10项违章违法行为分别是 : 一、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强制拆除。 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四、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树木以及其他物体上涂写、刻画或者悬挂张贴宣传品等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警告、100元以下罚款。 五、未进指定地点或擅自改变地点进行露天经营活动的,处以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市区街头、广场或其他公共场所从事露天无照经营的,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商品,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七、未经批准超出营业场地占道经营的;或者超出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地址,未经批准,在集贸市场附近、车站、影院、公园、住宅区、街道、码头、口岸、广场、旅游景点等地方流动经营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擅自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机动车未经批准在人行道、人行天桥上停放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十、非机动车未经批准在人行道、人行天桥上停放的,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李冰)责任编辑:姜莉(来源:水母网--烟台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