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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谋害亲夫”者无罪释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4日10:43 沈阳晚报

  新华社成都5月13日电(任硌、吴文洲)近日,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投毒杀人案,因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不足,一审宣告被告人杨某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在二审审理中,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02年2月18日,达县渡市镇农民肖某吃饭后死亡,经法医鉴定系食用“毒鼠强”中毒死亡。公安机关侦查该案认为,该案是因夫妻关系恶化,离婚未果的妻子杨某故意投毒所为,并提供了杨某夫妻二人因家庭经济困难、关系不好经常争吵的有罪供述及勘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

  达州市检察院经审查后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杨某犯故意杀人罪。达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的多次供述时供时翻,而且仅有的2次有罪供述又前后矛盾,庭审时则全部翻供;作为本案关键证据的鼠药来源和去向也不清楚,将鼠药投放喝水杯中还是碗里无证据肯定。因此,指控杨某投毒致夫肖某死亡的事实无直接证据。虽有村民证实其夫妻二人关系不好,有可能是杨某所为,但所有间接证据又不能形成证据锁链,无法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故难以认定是杨某作案。因此判决杨某无罪。

  达州市中级法院宣告杨某无罪后,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抗诉案过程中,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于2005年3月31日决定撤回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作出裁定,同意公诉机关撤回抗诉,宣告杨某无罪释放。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这起因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不足,“谋害亲夫”者无罪释放的案例彰显了“疑罪从无”的先进司法理念,能有效避免“错杀无辜”现象发生,从根本上保障公民的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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