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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剽窃侵权不成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4日12:38 兰州晨报

  5月13日,记者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对甘肃省人民医院原烧伤整形科主任刘焕有状告甘肃省人民医院原院长、甘肃省卫生厅原厅长梁世章和该院烧伤整形科主任邓津菊医学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刘焕有诉称梁世章、邓津菊侵犯其发表权、署名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驳回刘焕有的诉讼请求。刘焕有不服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告:论文被剽窃侵权2004年12月15日,甘肃省人民医院原烧伤整形科主任刘焕有将该院原院长梁世章和现烧伤整形科主任邓津菊告到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焕有在诉状中称,他在任甘肃省人民医院烧伤整形科主任期间,曾和他人共同创作了《烧伤整形治疗的综合研究》等4篇医学论文,发表在国际和国家级学术刊物上。他退休后,在1995年,时任甘肃省人民医院院长的梁世章和时任该医院副院长、烧伤整形科主任的邓津菊未经他许可,发表上述4篇论文,并获得1994年至1995年度甘肃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甘肃省卫生厅科技进步二等奖。刘焕有认为,梁世章非该论文作者、在未告知自己的情况下将该论文上报获奖应属剽窃,邓津菊虽是作者之一但在未告知自己的情况下将该论文上报获奖应属侵权。刘焕有请求法院确认剽窃和侵权构成,判令梁、邓公开向他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万元。庭审:代理律师各阐观点在法庭上,原、被告的律师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刘焕有的委托代理律师认为,自从刘焕有通过当年的公告,得知自己和他人共同创作并发表在《国际整形外科杂志》、《创伤杂志》等国际和国家级学术刊物上的4篇论文被梁世章、邓津菊侵权后,他就一直希望通过非诉讼渠道解决,但终未如愿,因此,他走上法庭。涉案的4篇论文未经他许可,于1995年被梁、邓以第一、第二的署名发表,并获得1994年至1995年度甘肃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甘肃省卫生厅科技进步二等奖。梁、邓的行为,给他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梁世章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刘焕有的论文一经发表,作者的有关权利就体现了。而梁世章至今没有使用过刘的论文,也就没有侵权行为。当时申报奖项是由甘肃省人民医院申报的,是法人行为,而获奖的是一个科研项目,并不是具体论文。邓津菊的代理人认为,当时的奖项,针对的是甘肃省人民医院烧伤科的综合课题,不是针对某一篇具体论文,所以,刘有滥用诉权之嫌。一审:不构成侵权

  关于是否侵犯发表权的问题,法院认为,一件作品完成以后,无论什么时间地点,作者只要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披露出来,置于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状态,即为行使了发表权。

  本案涉及的作品均已公开发表,故原告主张其发表权被侵犯依法不能成立。

  关于是否侵犯署名权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不足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此案原告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

  本报记者郝冬白廖明陈霞(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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