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大告“厦大商业街” 官司换了法院接着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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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4日13:15 海峡网-厦门晚报 |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黄萍) 记者昨日获悉,厦大状告“厦大商业街”一案已移送厦门市中级法院处理。 据厦门大学的起诉状称,“厦大”是厦门大学约定俗称的简称。2000年10月,厦门大学即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厦门大学”名称的商标注册,内容包括厦门大学名称的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标识及简称厦大的中英文文字组成。 厦门大学说,被告福建昆仑建设有限公司自2004年起在漳州开发名为“厦大商业街”的房地产项目,在户外树立广告牌、报纸上刊登售楼广告、在厦漳两地的售楼处张贴广告,以及在开发现场工地的围墙上张贴广告,使用厦大商业街、厦大商圈等广告用语,宣传其房地产项目。厦门大学认为,被告未经同意,在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中使用“厦大”的名称,侵犯了厦门大学的名称权,且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停止侵害,但被告方至今未予改正。 厦门大学首先向思明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被告立刻停止侵害厦门大学的名称权、在报纸上公开道歉,并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但厦大没有提出经济损失的赔偿要求。 而被告福建昆仑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此案不应该由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来管辖,因为如果厦门大学诉称侵犯名称权的“厦大商业街”系不动产,那么不动产引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漳州的法院来管辖;如果厦门大学诉称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商标民事纠纷的第一审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来审理。 5月8日,思明区法院做出裁定,认为厦门大学的名称已经申请商标注册,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依法应当由厦门市中级法院来管辖。目前,这份裁定已经发出。 (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