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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民工可先单独办工伤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4日14:08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王道斌通讯员吴子因)参加社保需同时捆绑参加养老、工伤、失业三类社会保险,由于本身及企业的共缴费率接近缴费基数的40%,许多农民工以及企业不参加社会保险,并导致了一系列的工伤纠纷。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一套旨在让本市矿山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办法已经出台,并将于7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养老及失业险也要参加

  据市劳动保障局工伤及生育保险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不少农民工很想参加工伤保险,但由于过去要求“三险同征”,不少农民工又不想全部参加,结果也就享受不了工伤保险保障。而一些老板借机不为农民工参加社保,由此导致建筑等流动性强、危险性大的行业出现工伤事故后,外来工权益受到损害。

  据透露,新近出台的办法虽然明确了矿山及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可先行参加工伤保险,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及个人便不要参加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这两项保险。

  由于建筑行业具有较大的流动性,且其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往往会存在不同,对于这类企业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究竟该适用何地的赔付标准进行待遇支付?即将于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伤害或者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广州市劳动保障局明确,对符合这种情形的工伤认定工作,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所在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重复工伤以高级别等级计发

  工伤及生育保险处该负责人还向记者表示,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的通知,伤残津贴的核定,以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如果其月平均工资达不到统筹地区月最低工资水平的,按月最低工资额为计发基数。

  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过两次及以上工伤,且有两次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其最高级别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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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民工必须依法签合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建筑行业工资发放行为

  时报讯

  (记者王道斌)建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并且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局转发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规范建筑行业的工资发放行为。

  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筑业企业应依法制定和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抄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支付办法须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事先告知本企业的工资支付办法。现场发放工资时,企业应指派相关人员在场监督,工资发放完毕后,监督人员应在工资支付表上签名确认,工资支付表应在施工现场和企业劳动工资管理部门各存一份备查。

  据介绍,在以前的建筑领域中,由于存在着承包人、分包人等复杂关系,加之农民工本身忽略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大多数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往往并没和企业方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容易引发纠纷。新近出台的《暂行办法》对用工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建筑业企业招用工时,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可使用省劳动保障厅去年新制定出台的《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文本)》。企业自行制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应按规定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为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暂行办法》还就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行了明确。农民工发现企业存在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拖欠或克扣工资的、不支付加班工资的和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五种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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