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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出台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4日14:4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广州五月十三日电(记者郭军)记者今天从广东省侨办获悉,该省政府日前已正式同意并开始实施《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将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的监督和管理。

  该《办法》规定,华侨捐赠项目形成的资产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华侨捐赠项目形成的资产,除捐赠时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将其作为国有或集体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抵押,不得改变华侨捐赠项目的非营利性质和公益事业用途。

  该《办法》同时规定,受赠单位应当定期对捐赠款物、工程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度就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和取得的消息向捐赠人通报一次,同时报告当地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监督。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此外,为加强对重点华侨捐赠项目的保护,该《办法》规定,捐资额在五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侨务行政部门定期检查,捐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项目由省侨办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检查。对因特殊情况拟调整或改变用途的华侨捐赠项目,五百万元以上的,须经地级以上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捐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须经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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