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法官将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告上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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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4日17:39 新华网 |
法院追加朝阳区公证处为第三人 朝阳区司法局认为见证人补签字做法无不当 认为父将房产给孙子的遗嘱 公证时见证人没签字后补签 却被认定程序合法——— 本报讯因认为父亲将房产留给孙子的遗嘱,在公证过程中办证程序违法,河北法官徐先生进京将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司法局认定遗嘱公证程序合法的行政决定书,并撤销朝阳区公证处公证书。记者今日了解到,朝阳区法院已追加朝阳区公证处为第三人。 徐先生诉称,他是北京人,在河北上班,他的父亲在北京市朝阳区有一处房产。2003年其父亲去世,之前其父亲将该房产用公证遗嘱的形式留给了孙子(徐先生的侄子),但遗嘱在公证时见证人没签字。朝阳区公证处在其父亲去世一年多后,又让见证人在该遗嘱上补签了名字。徐先生认为朝阳区公证处办证程序违法。去年11月他提出行政申诉,今年1月他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随后,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认为该公证的办证程序“不符合公证程序规定”的情况下,仍予维持。故徐先生将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诉至法院。 朝阳区公证处认为,徐老先生在做遗嘱公证时,精神健康,同时有见证人吴某现场见证。故立遗嘱人徐老先生主体资格是合法的。在该遗嘱公证中,徐老先生将自己的房产以公证遗嘱的形式留给孙子的行为,属其遗嘱真实意思表示,故该遗嘱是有效的。另外,该公证处在发现“立遗嘱过程中见证人没签字”的工作失误行为,及时给予了补救,是符合司法部相关规定的。 朝阳区司法局则承认该遗嘱公证书虽然手续不完备,但朝阳区公证处补充见证人签字的行为,符合司法部规定,没有不当。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孙慧丽 陈燕平)(来源:法制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