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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前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5日00:37 红网

  面对一位急需换肾救命的中学生,河南省濮阳市看守所在押死刑犯王继辉主动提出捐肾,并获得配型成功。记者今天获悉,由于国内尚无二审期间死刑犯捐肾的先例,所以,虽然术前准备工作已就绪,但捐肾手术目前仍无法进行。有关法学专家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5月12日《中国青年报》)

  天地良心,我真心希望这例捐肾手术能够顺利进行,挽救一个年轻人的生命,救赎一个犯罪者的灵魂。然而,研读诸多法律法规,我实在找不出允可这例手术进行的“钥匙”,甚至连双方最初捐赠与接受的希望都不该存在。

  很多人认为,人的器官属于其本人,只要是行为能力人,自己又是主动自愿,就可以向任何人捐赠的器官,他人不能干涉,这是一项基本的人权。王继辉虽是在押死刑犯,但他的基本人权没有被剥夺,他自愿为急需换肾的中学生捐肾,理所当然应该允同。

  的确,作为一个自然人,除了王继辉自己,其他再无人有权处理他的器官。然而,我们必须面对这样一种的现实,那就是王继辉作为在押死刑犯,他的人身自由已经被剥夺,这就使捐赠器官的这项人权失去了实施的基本条件——机会。因为王继辉身陷囹圄,他无法到去医院,肾无法从他的身上“跑”到那名中学生的身上,谁都无法帮助他(们)呀!虽然在武警的监视下也可以完成这起捐肾手术,但这样的行为没有法律许可,事实上也很难有这样的许可,因为此例一开,看守武警就会变成囚犯的“保镖”,献血、捐皮等运用人权的事务都可以正常进行,剥夺自由的惩戒力也就不复存在。

  大家应该还记得这一事件:浙江省有位叫郑雪梨的青年妇女,新婚丈夫犯下命案,一审法院判其丈夫死刑,郑雪梨向法院提出了请求———“让我借助人工授精怀上爱人的孩子!”法院最终拒绝了罗妻的请求,一方面,现行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又从未有过类似的先例可供参照;另一方面,夫妻双方生育权的实现是以双方的“自由身”为前提的,丢开了自由再基本的人权都无法保障。事不同而理同,王继辉有心捐肾,却无法成善,就是因为他没有“自由身”。

  说到这儿,我不能不遗憾地对河南省濮阳市看守所说,你们让两名自愿捐肾的在押死刑犯进行配型,虽然是出于人性人道,但仍是违法行为。失去自由的在押犯人是不可以随便与外人接触的,进行器官配型的医生也不例外,因为这是与其个人服刑无甚关系的事儿,允可这样的事情与牢狱惩罚的初衷相悖。从这种意义上说,王继辉与另一名犯人最初就没有捐肾的可能,而那名不幸的中学生就不该从这儿获取的希望。

  人很多权利的实现都要以自由为前提,这正是自由的珍贵所在,也是剥夺自由的惩戒力所在。此时此刻,我们可能更能理解裴多菲“自由价最高”的意义。(稿源:红网)(作者:成彪)(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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