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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政为何出现不同声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5日00:37 红网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措施进一步细化。自2005年6月1日起,国家将对个人购房不足2年即转手交易的行为加大税收调控力度;今后“炒地”行为、转让“期房”行为都将禁止。

  消息传来,社会上呈现出两种非常有趣的反映:一方面,各大媒体对房产新政进行了一系列的“解读”,溢美和期待之词被用来剖析“亮点”;另一方面,迅捷传达民意的网络平台上却是一片质疑之声,不信赖的预期反映出房产新政与民意诉求之间的落差。

  在媒体的“解读”里,本次房产新政最经常被提到的“亮点”有三:严禁“炒地”,严禁转让“期房”,2年内转手交易征收全额营业税。笔者在此不揣浅陋,也欲对之另类“解读”一番。

  先来谈严禁“炒地”。此一条被媒体“解读”为“新政策”,其实是一种对法律的无知。《土地管理法》中对闲置土地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新政策”只是照抄了法律而已。《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更为细致:“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显然,我们不是需要“解读”什么严禁“炒地”的“新政策”,而是需要质问:为何到了今天,法律的规定还是“新”的——从来没有得到执行?

  再来看严禁转让“期房”。所谓“期房”,意即预售商品房尚未竣工交付、预购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子”。这样的“房子”其实根本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文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看明白了吧,转让“期房”本身就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于是,我们同样不是需要“解读”什么严禁转让“期房”的“新政策”,而是需要质问:为何违法的“期房”转让却要等到今天靠“新政策”来“严禁”呢?

  最后说说房产交易营业税。以前是1年,现在改成了2年,网上还有人质问为何不改成5年。然而在我看来,即便改成10年也不一定管用。除了能增加地方政府的营业税收入之外,对炒房者来说影响甚微。一句话,全部转嫁给买房人埋单!这在杭州等已经征收营业税的地方可是有活生生先例的。

  笔者以为,房产新政之所以出现不同声音,源自其出发点的偏差。正如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所称,新政旨在稳定房价,并非打压房价。换言之,政府实际上已经间接承认了目前高房价的合理性,本就无意挤出房产价格泡沫,使之回归理性。然而,目前的房价却并非处在一个中间状态,相反,它要么是合理的增长,要么就是泡沫的虚浮。政府必须在两者之间做出选择,否则,注定只能在老百姓和房产商之间两头不讨好。(稿源:红网)(作者:舒圣祥)(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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