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不等于假劣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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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5日00:52 大连日报 |
本报讯(记者云晓)日前,关于非甾体抗炎药存在潜在的心血管和消化道出血风险等药品不良反应,引起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密切关注。记者昨天从大连市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了解到,药品不良反应不能等同于“毒药”、“假药”和“劣药”,但作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单位应该担负起相应的监测和报告责任。我市的药品生产企业在这方面的意识尚有待于提高,目前该中心还没有收到来自生产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据了解,所谓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这一定义排除有意或意外的过量用药或用药不当所导致的不良反应,明确指出药品是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药品,并在正常用量下使用,因此应与药物滥用、超量误用、伪劣药品、差错事故区别开来。 我国自2000年正式启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以来,处理了一系列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共通报了几十个有严重安全隐患的药品和部分含有马兜铃酸的中药材。去年8月,我市也成立了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承担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药品与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目前,我市已确定了72家重点监测单位,包括医疗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共收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200多份,涉及西药、中药。但相关负责人介绍,这200多份报告表大部分来自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还没有收到来自药品生产企业的报告。这种现象在全国药品生产企业中也普遍存在,由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在我国起步的时间较晚,药品生产企业虽然大多根据要求设置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门机构,但还缺乏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意识,相关人力资源也十分匮乏,再加上不直接接触用药患者,大多还没有探索出适当有效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途径。这位负责人呼吁,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生产企业不能长时间“缺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