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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案背后的利益博弈(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5日02:24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滥伐林木案背后的利益博弈(组图)
滥伐林木案背后的利益博弈(组图)
  2005年4月26日下午1点,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第一刑事审判庭,数百名来自邛崃市(成都下属县级市)南宝乡秋元村的村民使得偌大的审判庭座无虚席。

  被告人系四川省永高科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高公司”)总经理张小强等三人。2004年12月30日,邛崃市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张小强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此判决引起了南宝等乡数百名老百姓联名上访。

  永高公司是邛崃市一家规模并不大的民营企业,注册资金仅200万元,张小强的命运为什么被一方老百姓所牵挂呢?“他不是罪犯,他是我们脱贫致富的合法引路人。”秋元村6组组长谭明军告诉记者,这是南宝乡秋元村所有老百姓的心声。

  “50年租赁”节外生枝

  1999年5月,永高公司与南宝乡秋元村5组、6组签订了《林业用地租赁合同》,将两社所属的“将军庙”(小地名)一带的14300亩林地租赁,其年限为50年。合同约定,由永高公司负责对该林区进行投资抚育和管理,两社协助公司进行管理。

  同时,合同还约定,该林区到了收益之年,由永高公司负责组织民工进行采伐、运输、销售。销售除去各种开支和税费后,对纯利润进行二八分成,5组、6组集体得20%,永高公司得80%。

  用科学化、现代化的栽植管理技术,投资发展人工商品林,使生态林能获得经济和社会效益,造福一方老百姓,是法律所允许的。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林业用地系永高公司与秋元村5组、6组签订的合同,但根据资料载明,该林区“林权证”上的所有人系张小强个人。

  根据“林权证”上“权利义务”栏的说明,“将军庙”14300亩山林的合法拥有者属于自然人张小强,而不是法人永高公司。

  通过几年对“将军庙”14300亩山林大规模的投入,眼看投资就要见到回报,农民也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得到20%收益的时候,投资人张小强却遭遇到一场莫名其妙的牢狱之灾。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2004年6月20日,永高公司向邛崃市林业局提出了《木材间伐申请》,申请在张小强所有10号“林权证”“将军庙”林区内间伐木材5000立方米。2004年9月,邛崃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将军庙”林区进行伐区作业设计,确定同意张小强在所有的7号“林权证”“将军庙”林区内进行间伐树木。

  永高公司申请的间伐地点为10号“林权证”林区,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点为7号“林权证”林区,那么公司只得严格按照林业行政主观部门的审批地进行间伐,是无可非议的。

  2004年10月22日,永高公司职工马建明、李军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地,组织民工对7号“林权证”所属的“将军庙”林区的树木进行做记号、“放水”(注:即在树根部位砍去树皮和少部分木质,让树木降低水分,减轻重量,以便砍伐,俗称“放水”)的前期准备工作。10月23日,邛崃市林业局即派出了林业监管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他们对以上行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根据资料载明,10月28日,邛崃市林业局以便函形式向张小强发了一份《林木采伐暂停通知》。《通知》称:“经市商品林采伐领导小组现场查看,发现你采伐区没有按照技术规程进行采伐作业。经研究决定:现暂停你伐区的采伐作业,按照相关要求整改并验收后方可继续采伐作业。”

  据记者核实,2004年10月23日至27日的5天时间里,邛崃市林业局的监管人员都在林区现场,但他们都没有察觉到伐区“没有按照技术规程进行采伐作业”,为什么要在5天后“经研究决定”才发现了错误呢?

  错位的”顶罪逻辑”

  正在北京出差的张小强同时也接到邛崃市林业局电话通知,让他尽快赶回来,到林业局开会。

  2004年11月1日,当张小强如期赶到邛崃市林业局,即被林业公安控制了人身自由,再也没能回到他的公司。次日(11月2日),邛崃市公安局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对张小强、马建明、李军三人进行刑事拘留,同月17日,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三人进行了逮捕。

  在张小强等三人被羁押的23天(11月23日),邛崃市林业局向永高公司发了一份《关于更正林业采伐许可证部分内容》的“认错”通知,《通知》称:“由于我局工作人员在填写林权证编号时,将其中的邛府林权字99第10号林权证错填成7号林权证,以至于随后填写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也按照申请报告错写为第7号林权证。”

  由此看来,永高公司当初申请的间伐地点为10号“林权证”林区,而邛崃市林业局的工作人员错误地填写成了7号“林权证”林区,导致申请与批复的结果不符。

  邛崃市林业局所犯错误的“罪责”居然要让张小强等三人来承担,这是令南宝乡秋元村的村民都深感不解的一件事。

  2004年11月26日,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滥伐林木罪”,将永高公司、张小强、马建明、李军起诉到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指控,张小强等三被告人利用申请砍伐“将军庙”林区的机会,对“哨子岗”林区滥伐林木2991株,合计木材1677.12立方米。被告人辩称,其工作人员是在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作业,况且在南宝乡秋元村5组、6组的“将军庙”林区根本就没有“哨子岗”这一地名。被告人马建明、李军当庭还陈述,案侦人员提审时对他们实施了逼供行为。

  法庭对邛崃市林业局的“纠错”行为予以了确认,但对这起错误而导致的后果没有作出界定。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予以了支持,对被告人“没有‘哨子岗’这一地名”和“案侦人员逼供”的申辩理由没有给予支持。

  法庭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均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但对于被告单位永高公司犯罪滥伐林木罪的指控,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单位永高公司虽然以其名义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了采伐申请,但所申请采伐范围是对张小强个人所属“林权证”地进行采伐,且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准许采伐的林木系张小强个人所有,故被告单位永高公司不符合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2004年12月30日,邛崃市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张小强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马建明、李军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5万元;宣告被告单位永高公司无罪。同时,对3被告人违法所得的2991株柳杉(记者注:实为“放水”后的柳杉,其中销售后纯利润还有20%归当地老百姓)予以追缴。

  张小强、马建明、李军三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到成都中院。

  录音资料背后的悬疑

  2004年12月下旬,在一审判决的前一周,邛崃市人民法院院长郭志雄、副院长郭曙光(一审审判长)曾经两次找被告人张小强的父亲张永高谈话。

  两位院长与张永高谈话的地点就在院长办公室,为了慎重起见,张在进入院长办公室以前,就准备一个录音机并打开。张永高在接受《法制早报》采访的时候,将这份录音带提供给了记者,其录音的基本内容如下:

  院长:我们是受当地政府的领导,有的事我们做不了主,这个你要理解。你去给你的儿子做工作,要他承认自己犯了罪,认罪我们就轻判,不认罪我们就重判、重罚。

  张永高:你们叫我给儿子做工作,叫他认罪;那么你们轻判是多少(年),重判又是多少(年),判的罚金又是多少?我才好对他讲嘛!

  院长:你说判多少(年),罚多少(钱)你们才接受呢……(无声音)你说嘛,判多少(年)?

  张永高:这个让我怎么说?小强本来没有罪,你们让我做他的思想工作承认有罪,家里人都不会答应……

  据记者了解,当2004年12月30日邛崃市人民法院宣读一审判决以后,旁听的数百群众将押送张小强的囚车层层包围。

  2005年4月26日,成都中院本来原定在邛崃市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但当地老百姓已经把法院的大院挤得水泄不通,使审判程序无法正常进行,所以成都中院临时决定,审判人员返回成都,并于当日下午1点在该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审理,并出动了20余名法警维持法庭秩序。

  即便如此,依然有数百名老百姓从邛崃赶到成都旁听了庭审(注:邛崃至成都为65公里)。

  ”滥伐地点”子虚乌有

  4月26日下午在成都中院的庭审中,检察机关所指控的“张小强等三被告人利用申请砍伐‘将军庙’林区的机会,对‘哨子岗’林区滥伐林木2991株”是案件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检察机关认为,“将军庙”与“哨子岗”都是小地名,是两个并列的林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采伐的地段是“将军庙”林区,而张小强等三被告人没有按照规定的地点采伐,采伐了“哨子岗”林区的林木,即构成“滥伐林木罪”。

  辩护人认为,通过他们实地调查,在当地生活了几十年的老人都不知道有“哨子岗”这个地方,不知道检察机关指控中的地名从何而来,同时,辩护人还当庭出示了南宝乡人民政府有效地图和对当地村民的调查材料加以证实。

  审判长问被告人马建明:“你几次在接受警方调查的时候,都承认在‘哨子岗’作业‘放水’,为什么在一审和现在又不承认了呢?”

  被告人马建明回答:“警方第一次调查我的时候,我就说了,我‘放水’作业是在‘将军庙’林区,我根本不知道有个‘哨子岗’,但警察第一次询问我说:我们所指的‘哨子岗’就是你所说的‘将军庙’。”

  为此,辩护人认为,即便有控方所指的“哨子岗”这一地名,也是在“将军庙”的范围内,“哨子岗”并非独立于“将军庙”的另一个地点,可以认为它们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所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采伐小地名“将军庙”所属的林木,应该包括检察机关所指控的“滥伐地点‘哨子岗’”在内。

  最后,辩护人认为,即便马建明、李军“放水”的地点有误,也是林业局设计、监管人员的渎职而造成的。因为设计、监管人员在“放水”现场认可了二被告人的行为。

  ”利益格局”下失衡的天平

  其实,一个看似简单的案件背后是最直接的利益博弈。

  邛崃国有林场系林业行政主管单位邛崃市林业局的直属单位。有关人士分析,在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以后,木材一直都是紧俏商品,经营利润颇丰。邛崃国有林场是邛崃市林业局的直属单位,林场的工作人员属林业部门的正式职工。在对林木的采访过程中,从办理采伐证、制定采伐规划到办理准运证向外运输、销售,都是林业部门一家在操作,属于典型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就给他们利用监管制度的漏洞,超指标滥伐林木、牟取暴利提供了可乘之机。

  据了解,四川省是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省份之一,按照规定,各林区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采伐指标进行生产,不得超越采伐指标。在有限采伐指标下,永高公司的存在,势必会与邛崃国有林场利益发生冲突。一旦发生涉林案件,行使侦察权的也是林业部门下属的林业公安。在这种“利益格局”下,法律的天平失衡是预料之中的事。

  责任编辑:陈要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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