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负责人详解房地产税收政策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5日06:40 兰州晨报 |
控制土地供应抑制房价上涨 税务总局负责人详解房地产税收政策 据新华社北京5月13日电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12日就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做了详细解读。这位负责人指出,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国家对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做了如下调整:两年内转手全额征收营业税一是为了体现对商业性买卖和消费性买卖的区别,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不再享受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而恢复为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为了防止炒卖普通住宅,损害广大群众对普通住宅的消费性需求,对这种销售行为的营业税政策不再区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契税个税优惠继续执行二是对于个人购买住房超过两年转手交易的,为了体现对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区别,凡普通住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对非普通住宅则只能继续享受按售房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现行对个人销售住宅的优惠政策在这次调整中只调整了营业税。而契税(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转让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用房免征)的优惠政策仍继续执行,印花税(商品房销售按销售额的万分之五征收)目前对此没有优惠政策,这次调整中也维持不变。(来源:兰州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