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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公房租赁合约到底有没有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5日07:33 人民网-江南时报

  签订公有住房承租协议

  2000年10月1日何建军与玄武区人民政府孝陵卫办事处下属文化站签订一份《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合约》。合约签订后,何建军承租玄武区孝陵卫街28-1号房屋,使用面积40平方米,月租金50元。于是,何建军于2003年7月11日正式将其户籍迁入孝陵卫街28-1号。2003年12月18日,孝陵卫办事处书面通知何建军,要求其搬迁出该房,缘由是该地区即将面临拆迁,接到这一通知后,何建军颇为不满,他认为,自己与街道文化站已经签订了公有住房承租协议,并且拥有公有住房的租赁合约,对孝陵卫街28-1号的房屋应该具有居住权,即使拆迁,他也应该能够获得差遣补偿款。何建军如不搬出继续承租,根据南京市房屋政策及拆迁办法的有关规定,办事处只可获得拆迁补偿费中的10%,另90%由承租人何建军享有。

  街道办将何建军告上法庭

  何建军由于无其他住所,承租的孝陵卫街28-1号房屋也是合法取得的,并签订“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合约”,并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交租。对于街道的通知,何建军一直没有履行。2004年6月25日,办事处将何建军起诉至玄武区人民法院孝陵卫法庭。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孝陵卫法庭受理了孝陵卫办事处与何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孝陵卫街28-1号原产权属于栖霞区紫金山幼儿园,经区划后,属于孝陵卫办事处,孝陵卫街28-1号的房屋由街道文化站管理并使用。

  法院认为,孝陵卫街28-1号既不属于办事处单位内部自管“公房”,又不属于国家委托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何建军所持“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合约”不能证明办事处与何建军之间存在“公有住房”承租关系。且何建军与办事处没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不能享受单位内部职工分房福利待遇。法院以此为由于2004年12月10日,作出判决何建军搬出该房。

  不服法院判决提起再审申请

  何建军对于原审法院判决不服于今年的4月21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何建军在再审申请中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充分,认定事实有错误。2000年10月1日,何建军与街道办事处下属的文化站依法签订了一份“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合约”,该份合约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的,可以说该合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何建军与孝陵卫办事处之间存在公有房屋租赁关系,但原审法院却否认何建军所持的“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合约”的证明效力,这点显然是错误的。

  针对何建军公房租赁问题,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张羽律师认为,法院在对何建军作出的判决中,在使用法律方面有一定的问题。两审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何建军所在单位与办事处无上下级隶属关系及何建军与办事处无人事、劳动关系不影响公有住房租赁合约的真实、合法性。在生活中单位之间房屋调剂现象很普遍。根据南京市的房屋政策,只要是合法取得了公有住房租赁合约,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就应依据南京市房屋政策进行审理和判决。这种租赁合约是长期有效的,是长期租赁的依据。两审判决推翻公有住房承租事实的理由不足。

  本报记者 肖军 实习生 朱成欢

  《江南时报》 (2005年05月15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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