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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V维权风暴 京城再燃战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5日14:46 新华网

  遍布大小城市的卡拉OK歌厅使用歌曲MTV是否要向唱片公司支付费用,一直是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近日,接连两起类似案件同一天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分别是正东唱片公司诉北京美乐迪餐饮公司、华纳唱片公司诉钱柜娱乐公司。这两起案件的缘起都可以追溯到2004年3月的“MTV维权风暴”。当时,受环球、华纳、百代、英皇娱乐、上华、中唱、太平洋、新时代等数十家唱片公司的委托,北京市盈科、天为两家律师事务所联合国内50家大中城市的律师事务所,向全国一万多家卡拉OK经营者寄出首批律师函,拉开了中国在音像领域最大规模维权行动的序幕。在这之后,全国各地已经有数千家设有卡拉OK的歌舞厅、夜总会、宾馆、酒店等收到了律师函,称他们所使用的大量MTV构成侵权。

  此后,又有一系列相关案件在各地审理。这次在法庭上,两家唱片公司分别指控两家卡拉OK歌厅将其享有著作权的MTV作品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播放,两公司称作为MTV作品的权利人,从未许可被告以经营方式使用其作品,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放映原告作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侵权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公证等调查费用。

  庭审焦点之一:MTV是否“类似电影作品”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之一便是,卡拉OK激光磁盘到底是“音像制品”还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由于目前在这方面,我国的法律没有规定MTV到底属于何种情况,双方为此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辩论。

  美乐迪方面的律师认为,国际唱片业协会还没有在我国被认定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而且无权对影视作品进行认证。MTV的内容记载的是客观事物,如山、水等,并不是在诠释歌曲。著作权法要求的是作品有独创性,因此唱片公司并不对MTV享有著作权。

  原告钱柜方面的律师在法庭上表示,卡拉OK激光磁盘中的画面依附于歌词和音乐,并不具备著作权法所述作品的独创性。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卡拉OK激光磁盘属于音像制品。而实际上,卡拉OK激光磁盘的制作发行和管理,从未如电影作品或“类似电影作品”一样经过国家广电部门的电影审查,受到电影作品的法律保护。唱片公司是传播者而不是创作者,只是将作品呈现给公众,因此唱片公司作为发行者,已经享受了发行带来的利润,无权就著作权提出索赔。而且,卡拉OK歌厅在购买正规唱片时已经支付了正常费用,并已经向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了相关费用。该律师还表示,“类似电影摄制手法创作的作品”是舶来词,来自于《伯尔尼公约》,而该公约在制定时尚无MTV,所以“类似电影摄制手法创作的作品”指的应该是电视作品。

  两家原告的代理律师指出,唱片公司制作的卡拉OK激光磁盘,是经过编剧创作、导演精心编排、邀请演员进行表演等一系列复杂的工作而完成对歌曲的演绎的,因此是类似电影创作方法创作的作品,凝聚了导演、演员、美工等的劳动,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庭审焦点之二:经济损失赔偿是高是低

  庭审中,对于两个原告提出的每首歌曲5万元的经济索赔,被告方律师都认为“过高”。“这是用香港的标准来内地进行计算,是不符合实际的,即使要赔偿,也要考虑香港和内地不同的消费水平”,美乐迪方面律师说。钱柜方面律师也表示,在一个月时间内,顾客在自己歌厅共点歌67万次,其中原告指出的3首歌仅被点9次,按照每首歌5万的标准来收费显然过高。而据笔者在法庭下的了解,一些卡拉OK歌厅的经营者认为原告简直是“漫天要价”,说现在一家普通规模的卡拉OK歌舞厅歌曲储备1万首以上。如果以一首歌5万元计算,一家卡拉OK厅就至少要赔偿5亿元。如此高的标准,全世界没有哪一家经营者可以承受。

  原告代理人则表示,按照他们在香港的做法,一般是一次性允许卡拉OK厅使用一首歌1至3个月,价钱是从5万到50万元不等,正因为考虑到香港与内地消费水平的差异,他们采取了最低的标准,一首歌5万元,这一标准并不算高。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许超表示,对于赔偿标准,如果MTV被确定为“作品”,那么按照著作权法,KTV就必须为其在经营场所“放映作品”的这个行为支付报酬。但是付费多少则涉及到了消费者的利益。如果国家规定一首歌要付多少钱,那么至少要有一个讨论的基础,但国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卡拉OK经营者使用他人作品的付费标准,应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就使用费的标准不能达成一致,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的使用费标准,就是衡量收费是否合理的依据。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在公布使用费标准时,应当考虑《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下列因素制定使用费收取标准:(一)使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时间、方式和地域范围;(二)权利的种类;(三)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和收取使用费工作的繁简程度。”除此以外,还要考虑以前发生的收费标准,而且这个标准都已被交易双方所接受。

  2003年12月,华纳唱片公司诉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放映郭富城3首MTV侵权,要求赔偿30万元,法院判决3首MTV共赔偿2.3万元。

  2004年11月,华纳唱片公司诉广州越秀区加州红卡拉OK播放的3首MTV侵权,要求赔偿30万元,法院判决3首MTV共赔偿3万元。

  2004年12月,新时代影音公司诉北京乐声及钱柜放映3首MTV侵权,要求赔偿15万元,判决3首MTV共赔偿1.6万元。(邱振刚)(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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