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婚姻报告体现公职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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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00:35 东方早报 |
南京市政府日前出台的《2005年廉政工作意见》首次明确要求,干部个人婚姻出现变化时要及时向组织报告,不能以为是“私事”、“隐私”就隐瞒不报。 和任何工作一样,如果不能“立德”在先,其“立功”的社会效果恐怕也是很可疑的,因此,南京市这一将婚姻状况列入干部考核范围的廉政新举措,值得肯定。 规制政府行为,使公职人员不至于利用其手中掌控的人民赋予的权力损害公共利益,是保障社会秩序的第一要义,因此,接受公众监督就成为公共职业的基本职业伦理,是从业者应尽的义务。的确,床笫之私被揭露,在官员个人来说,着实让人恼火,但对公众利益而言,何尝不是一种文明? 基于这种理解,笔者以为,干部婚姻状况不仅应该向上对组织报告,还有必要进一步扩大知情面———也向公众公开,这不仅是贯彻公职伦理逻辑的必然,而且也是提高实际监督效果的必须,显而易见,尤其在家庭婚姻这样的事情上,和组织相比,公众监督无论成本、能力,都要低廉、敏锐得多。湖北省沙洋县张贵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