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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后住房营业税有讲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02:02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华诚 通讯员 韩粉英 亚伟) 根据《国家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文件,明确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例如:居民王某购买一套价款为40万元的住房,在2005年6月1日以后卖出,获得售房款50万元。根据王某购买时间和住房性质的不同,具体缴纳的营业税如下:

  第一种情况,王某购买的是普通住房:

  如果购买时间为2003年6月1日以后,因销售时间与购买时间未超过2年,应按照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2.5万元。具体计算方法为50万元×5%=2.5万元;

  如果购买时间为2003年6月1日以前,因销售时间与购买时间已超过2年,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第二种情况,王某购买的是非普通住房:

  如果购买时间为2003年6月1日以后,因销售时间与购买时间未超过2年,应按照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2.5万元。具体计算方法为50万元×5%=2.5万元;

  如果购买时间为2003年6月1日以前,因销售时间与购买时间已超过2年,应按照售房收入与购房价款的差额缴纳营业税5000元。计算方法为(50-40)万元×5%=0.5万元。

  《江南时报》 (2005年05月16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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