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北京人大将讨论公交改革方案 市民可申请旁听(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02:03 东方网
北京人大将讨论公交改革方案市民可申请旁听(图)
  资料图片:根据《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草案)》规定,职工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东方网5月16日消息:北京市公交将如何变得更便于百姓出行?市政府将在本周三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上,公布这个热点问题的答案。

  今年初北京市人代会确定了交由市政府办理的五大议案,其中之一是“关于加快公共交通事业改革发展,方便市民出行”议案。

  4月底,市政府召开办理情况座谈会,听取部分领衔提出该议案的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本周三,市政府将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议案办理情况及北京市交通发展规划建设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议。

  此外,北京市两部新法规———《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和《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草案)》,也将在这次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草案一审。

  欲旁听会议者,可直接到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建国门南大街6号)预约,也可电话预约(65291818),并于当日会前半小时到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登记,凭身份证领取旁听证,参加旁听。

  旁听部分议题

  18日上午9:00

  1、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2、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3、听取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北京市农作物种子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日上午9:00

  1、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共交通事业改革发展、方便市民出行”议案办理情况暨我市交通发展规划建设管理情况的报告2、表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表决稿)》3、表决《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表决稿)》4、表决《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表决稿)》

  单位不能随便解聘职工协商代表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草案)》将一审,集体合同有望改变职工弱势地位

  本报讯(记者赖颢宁李华良)《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草案)》已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将在本周三进行审议,专家认为,该条例将有利于改变职工弱势地位。

  劳动合同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

  该条例(草案)明确,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包括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协商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

  草案拟定职工协商代表保护性条款

  专家认为,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多为企业预先拟定好,再由职工签字即可,职工处于弱势地位。而集体合同则由工会作为职工代言人,和用人单位协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福利待遇问题,这样有利于保障职工权益。

  《劳动法》、《工会法》对职工协商代表均没有保护性规定。

  而该条例(草案)在此作出突破性规定:职工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应当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职工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除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三种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职工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等。

  据悉,该条例起草工作于2003年启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十易其稿后报送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曾在3月份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和部分企业等意见,修改形成目前的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在4月5日的市政府常务会议获得通过。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草案)》部分条款

  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对等,每方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集体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一般为3至10人;职工人数25人以下的用人单位,每方代表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集体协商要求不得无理拒绝

  第三十一条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给以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集体协商;一方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要求集体协商的,另一方不得拒绝。

  第三十五条经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发生争议可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八条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的书面申请;涉及调整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协调处理。选稿:陈忠华来源:新京报作者:赖颢宁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第48届世乒赛
二战回顾系列专题
库尔斯克会战
斯大林格勒保卫战
太平洋海战
如何看待中日关系
新浪狮篮球队回访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中国特种部队生存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