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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资质证明应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02:25 大江网-江西日报

  编辑同志:

  我们是经营建筑材料的个体户。刘某在承揽一商厦的主体建筑工程时,多次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向我们赊购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累计金额达47万元。工程完工后,刘某结到工程款即溜之大吉。我们了解到,刘某并无建筑资质,而是借当地一家建筑公司的施工资质,并以该建筑公司名义承包商厦的主体建筑工程。现在刘某下落不明。请问,我们能否向该建筑公司索要欠款?

  读者许倩等6人

  许倩等读者:

  我国《建筑法》明确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合法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如因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致使该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他人损失的,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建筑公司出借施工资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其与刘某之间的行为当属无效。刘某向你们购买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是一种实现建筑工程目的的行为,而且刘某是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向你们赊购,按照交易惯例,你们无须审查刘某、建筑公司、商厦之间的合同,只要你们有理由相信刘某是建筑公司在该工地的管理人员、有证据证明所购建筑材料是用于该工地的建筑,建筑公司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兴国县人民法院程成(大江网-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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