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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校中校”扩张教育不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02:45 红网

  在教育较发达的江苏省南通市,许多名牌公办学校办了民办学校,也就是“校中校”。在记者的调查中,一些校长承认,将公办改为民办,真正目的是将义务教育变成高收费教育,使“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合理化”。(5月15日新华网)

  众所周知,义务教育阶段除了基本书籍费外,不准收取其它任何费用。而借助名校的校舍、师资、设备、名气等有形和无形资产,创办民校,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将不合理的收费变成合理的高收费,这种违背义务教育法的新“创举”、新途径,显见扩张了教育不公,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国家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所有适龄儿童都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而事实上,义务教育的推行并非阳光普照,一些学校从各自的利益出发,想方设法谋取自身既得利益最大化。名校办民校,不但名牌高中办,既使是小学也出现“校中校”。这种民校收费往往高得离谱,仅记者调查的南通中学和南通一中便向每个“校中校”学生收取18000元。如此高额收费,人为地将一些贫困家庭的孩子阻挡在了学校的大门之外,生硬地剥夺了相当一部分孩子的受教育的权利。

  诚然,我们鼓励采取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的办法来整合教育资源、激发教育活力。但这种民办学校应独立于公办学校之外,具有独立法人。而“校中校”却游离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既享有公办学校的资源,又按照民办学校的条件社会化操作,显见其是利用了公共权力享受了双重政策,极易引发多种社会矛盾。

  产权归属不清。教育部在教基(2002)一号文件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而“校中校”由公立学校出资、出人、出校舍、出牌子,独立法人都是由名校的校长兼任,其产权属谁?无法界定。

  公共教育资源流失严重。同是教基(2002)一号文件第二条指出,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较高,社会声誉较好的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公共教育资源,不得改为民办或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这是贯彻《义务教育法》的基本保证。而“校中校”不但造成了这种稀缺资源的极大流失,而且在民校中张扬了一种无序竞争。

  衍生了教育腐败。巧立名目高收费成为一种现实时,必在校与校之间、公立与民校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大城市与小城镇之间、贫者与富者之间形成一种不良利益导向。既使是在同一学校,因教师在民校兼课不同,利益享受便有较大差距,这都无形中滋生了一种新的教育腐败。

  教育不公是最大的不公。而“校中校”办学模式既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也严重影响了优质公共教育资源的公平享用,正在进一步为教育不公推波助澜。因此,消除教育不公,必须下力规范和整治这种“校中校”现象。(稿源:红网)(作者:陆志坚)(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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