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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不高速理应降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07:2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因为京津塘高速公路的拥堵,70公里的“高速”路程竟然耗时近两个小时才行驶完,北京律师庞标日前将京津塘高速公路的经营者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庭裁决“华北高速”向他返还此前交纳的车辆通行费的一半———25元。(见5月15日《京华时报》)庞标认为,高速公路不能提供高速行驶条件时,就应该减收或者免除车辆通行费;无论车行速度是快是慢都要全额缴费,是一种“无任何平等可言的霸王条款”。但“华北高速”却辩称,“高速公路收费属于公路收费范畴,只要是经这里通行就要收费,和是否高速公路本身没有关系”。

  笔者以为,“华北高速”这种论调是十分荒谬的。从市场角度看,高速公路公司以通过出售其公路的通行能力、品质,换取车主交纳的通行费,这意味着,前者必须保证其所售服务商品的质量。因此,如果在交易过程中,高速公路的最重要品质———通行速度被限制、降低,而通行费用却不做相应调整,无疑损害了公平交易的基本市场原则,是一种地道的以劣充优的霸道商业行为。

  从公路的特殊商品性质来看,公路具有服务公众的公益性,它的投资巨大,在现阶段主要以收费的方式经营是合理的,但其收费标准绝不能唯利是图———明明已经拥堵不堪,高速公路无法保证高速了,经营者却不做任何说明或者警示,任由车辆进入,并且依然以“高速”名义收费,这和诓骗有什么区别,“公”在何处?

  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据记者调查,此段道路本身不够平整、坑洼不断,也是一个重要根源,显然,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大言不惭“高速公路不高速,不是我们的责任”,只是文过饰非的遁词。

  不仅如此,由于京津塘高速通行能力趋于饱和,加之道路无停车港湾、无照明、基本没有防撞护栏,该路自通车以来事故频仍,被媒体称为“死亡之路”。笔者以为,以庞标的诉讼为契机,公路经营者和政府管理部门有责任、有义务,站在维护公众交通权益的角度,检讨并改进现行显失公平的高速收费标准,尽快还社会一个公正合理的公路交通环境。张贵峰责任编辑:陈要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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