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后能否解除用工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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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07:24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案例回放:张女士于2003年6月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该公司聘任张女士为办公室主任,月工资2000元。当年7月,张女士发现自己怀孕近两个月。她向公司说明此事。9月,公司通知张女士,将其降为一般员工,月工资也降到1000元。张女士表示,以自己的学历和工作经验,不能接受这样的安排。2004年10月,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张女士的表现未能满足公司的要求,宣布解除劳动合同。张女士到公司协商无果。她认为,自己被降职是因为公司对怀孕女职工的歧视,解雇她更是违反了法律规定,于是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裁决原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公司应依法按张女士原工资待遇支付张女士孕期、哺乳期的工资。 律师点评:女职工怀孕后,被变相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甚至炒鱿鱼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少孕龄妇女因担心被炒不敢要孩子。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生产、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专门作了保护性规定,即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企业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女职工怀孕期间,如果用人单位擅自解除、变相解除劳动合同,与单位的劳动纠纷不能协商解决,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律师提醒:现代社会的竞争压力已经影响到妇女生育权的正当行使,女职工增强自身的法律保护意识非常必要。 点评律师: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廷玉责任编辑:陈要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