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你有权要求听证”叫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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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08:20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
李坚 6月1日,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同时获得13项法定职权。新法规要求: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且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另外,在作出一些重大处罚,例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对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执法局必须告知当事人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月12日《辽沈晚报》)。 一般情况下,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行政行为,法律往往要求具备一定的方式且符合具体的方式要件,才为合法的行政行为。而现在的情况是,一些行政执法者在行使职权时,不严格依照程序办事,不把执法者自己的角色定位为是服务者,而当自己为特权阶层。执法时采取的方式很随意,并经常不表明自己的身份,不告知对方的权利义务。结果造成一些民众对执法者产生不满情绪并不与之配合,甚至群众与执法者对立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基本的后果是人们对执法机关的不信任,严重的后果是公民的权利与自由遭到侵害,甚至引发社会冲突。 美国在规范执法者执法行为时,有一个著名的“米兰达法则”,就是在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后,都必须对嫌疑人说:“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在我国,由于没有相关的规定,致使很多行政执法行为很不规范。 一般说来,执法行为规范化是社会肌体健康的标志,执法规范对社会秩序稳定的积极影响不容置疑。规范的执法程序是公正的要件,执法中没有程序公正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规范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指导、示范和影响作用,也将远远超出个案得到公正结果的意义。沈阳市出台相关规定,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说“你有权要求听证”的意义正在于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