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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不高速”诉讼的启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09:44 大洋网-广州日报

  5月13日,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成为被告的原因是:京津塘高速公路未能提供高速行驶条件,却仍然以原价收取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原告北京律师庞标称:因为京津塘高速公路上的拥堵,4月某天他耗时近两个小时才行驶完70公里的路程。而华北高速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只要是经过通行了就要收费,和是否高速公路本身没有关系”。(5月15日《京华时报》)

  庞标的遭遇绝非个别,据此前许多媒体报道,京津塘高速公路的车载能力早已趋于饱和状态,而车流量仍在不断增大,除速度越来越慢外,不少路段成为车祸频发的“死亡之路”———不仅京津塘,“高速公路不高速”已成为中国高速公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高速公路悲剧”的根源在哪里?

  所以把“不高速”的高速公路问题命名为“高速公路悲剧”,因为这个结果与著名的“公地悲剧”颇为相似:一片公地上,由于是无偿放牧,每一个牧民都想尽可能增加自己的牛羊数量,随着牛羊数量无节制地增加,牧场最终因过度放牧而成了不毛之地———而“高速公路不高速”也表现为:随着汽车数量无节制地增加,高速公路最终因过多车辆而速度大减,甚至成为夺命的“死亡之路”。

  所以没把“高速公路悲剧”也称为“公地悲剧”,因为“悲剧”的形成是有差异的。众所周知,“公地悲剧”是源于产权的不清晰。而在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中,政府投资直接经营也罢,政府投资委托公司经营也罢,非政府的投资者经营也罢,谁投资谁收益,产权归属应该是清晰的,悲剧又是如何产生的?

  问题在于产权的分配中,由于监管者的缺位,导致高速公路承运人权力的过度集中。正如有专家所言:现实中监管部门的缺位,使得本来只有道路养护和收费的权力承运人,同时承担起了决定道路开关、准许车辆进入、疏导交通、减少事故等管理职责。这种集权让承运人成为一个权力过度集中的“理性经济人”:可以任意放行,而又不用为通行质量下降负责,自然也就没有采取措施、增加投入以保证道路安全、通畅的积极性。这导致的结果必然是:高速公路成为普通公路,使用者享受到的服务大打折扣———“高速公路悲剧”可谓是一种变种的“公地悲剧”。(曹林)(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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