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新婚染性病 新娘告新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10:02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新婚仅十天,新娘楼兰(化名)就发现身体出现异常。两个月后,她被确诊感染了严重的性病。此时她才知道,新郎隐瞒了他有6年性病史、一直未能治愈的事实。悲愤之余,她发誓要追究配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5月12日,楼兰向男方户籍所在地法院申请“婚姻无效”,该案已被正式受理,将于下月开庭。据悉,因被传染性病而追究配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在国内尚属首次。

  婚检:男方避开了泌尿检查

  3月14日傍晚,记者见到了楼兰。楼兰三十出头,在成都有一份不错的工作。其丈夫李强是乐山市某局职工。楼兰在讲叙的过程中,一直在哭,曾几次泣不成声。

  “我和李强是去年认识的。在办理结婚手续前,我坚持要到医院婚检。除了常规检查,我还特意挂了泌尿科。说实在的,当时我就隐隐对他有些不放心。虽然我们一直相敬如宾,没有在婚前发生性关系,但我发现他平时上厕所的次数有点频繁。我以前不好意思深究,现在既然要结婚了,我有点不放心,就特意要他检查泌尿系统。没想到他避开了泌尿检查,等我发现时,泌尿科医生已经下班了。当时我们感情很好,就没有坚持第二天继续来检查。”

  婚后:蜜月未完身染性病

  “国庆节我们举行了婚礼。在我们发生关系时,他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结婚十天,我就觉得身体不适。而我发现他一直在偷偷服药。我问他是怎么回事,他仍说他可能是前列腺炎。此后我们在一起时,他仍未采取任何措施。”

  “我的疑心越来越重,有一次我逼问得急了,他才冲口而出‘查出来过,医生说就是那个,但是没查出有病源,不晓得有菌没菌’。我当时脑袋里‘轰’的一下。我赶紧到医院检查。2个月后,成都市两家权威的医院都确诊我患了‘非淋’,且查出了病源,是‘生殖系统衣原体和支原体感染’。这是一种严重的性病,而且我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根治困难。”

  “然而直到这个时候,他仍不承认是他传染给我的。直到一个月前,在我的再三逼问下,他才承认了,说早在6年前他就感染了性病,他一直在治疗,但始终没有治好。后来,我想尽办法找到了一份他的病历,在病人自述一栏中,明确记载着他早在6年前就染病了,且一直未治愈。”

  “他从一开始就在骗我!他明知自己有性病,6年来都未能治好,却故意隐瞒,和我过夫妻生活时也不采取任何措施。他患有未治愈的性病,是根本不能结婚的,我们的婚姻应属无效婚姻。我对他已恩断情绝,可是,即便我和他解除了婚姻关系,染了病的我以后也很难再嫁了。更可怕的是,医生告诉我说,我的生育能力也可能受到影响。”

  “从我一知道真相后,我们就分居了。我恨他,恨他的自私、残忍和无情。我不仅要申请和他的婚姻关系无效、向他索取民事赔偿,我还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我知道,我这种情况的案子还没有先例。我愿意站出来控告他。”

  楼兰写下了自己的遭遇,寄给了国家有关部门和领导,希望国家能重视婚检,重新把婚检列入强制范围。

  案无先例:公安机关拒绝立案

  3月14日,楼兰带着这几个月来收集的相关证据来到辖区派出所报案,举报丈夫对她“故意伤害”。但值班警官称,国内从未有过婚内传染性病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先例,楼兰丈夫的行为属于“道德范畴”,楼兰可向其索要民事赔偿,但派出所不能立案。

  3月21日,楼兰在律师的陪同下来到青羊区人民法院立案室,提起刑事自诉。法院收下了楼兰递交的材料和相关证据,但过了一段时间,又全都退还给了他,建议她“先民事后刑事”,其理由也是“此案存在争议”。因楼兰与李强结婚尚未满一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只能向李强户籍所在地起诉。5月12日,楼兰向李强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与李强的“婚姻无效”,法院已正式立案。

  丈夫回应:我没有性病

  两名记者陪同楼兰找到了李强母亲的家。李母表示,她在儿子婚前的确不知道儿子患了性病,她只知道他是“前列腺炎”,“可能不传染”。

  这时李强回来了。两人一见面顿时发生激烈争执。李强否认自己传播性病给楼兰,也坚决否认自己染有性病并说道:“我没有性病,她说我传了性病给她,那她上法院告我好了,法律会给她一个公道。要是判下来是我的责任,该咋的就咋的,钱我是没有的,要不就从我工资里慢慢扣!”

  下个月,本案将开庭审理。(《成都商报》供稿)(来源:广州日报)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第48届世乒赛
二战回顾系列专题
库尔斯克会战
斯大林格勒保卫战
太平洋海战
如何看待中日关系
新浪狮篮球队回访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中国特种部队生存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