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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行:收回租约得赔我损失 镇政府:与教育局沟通此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10:24 新文化报

  新闻回放

  农安县合隆镇陈家店村招商来的金穗粮行租借村小学操场,引起村民不满,农安县教育局要求陈家店村小学在5月30日之前收回租出去的学校操场用地。记者采访时没有找到粮行方面的负责人。

  本报讯 (实习记者袁泉)13日晚,金穗粮行的负责人来到本报,对粮行租用学校操场用地一事作出解释。次日农安县合隆镇政府就此事召开了协调会。

  金穗粮行的负责人给记者出示了与陈家店村小学签订的租地协议和一份农安县环保局的处罚单。该负责人表示:租用学校操场一事是经过陈家店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而且也有协议。如果此时学校将出租场地收回,粮行方面将有很大的损失,所以他将按照租地协议执行,如果学校强行收回出租场地,他将要求学校方面赔偿他因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随后他向记者出示了一份2004年农安县环保局监察大队开出的处罚单,处罚单上污水排放一项超标,噪音、粉尘、固体废弃物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粮行的烘干塔和锅炉是完全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的,不会影响孩子们学习。”该负责人说。

  合隆镇党委和政府在14日上午,召集当事各方就粮行与小学租地一事进行了研究。该镇主管教育的副镇长韩隆山表示:陈家店村小学原来有500多名学生,随着生源的减少目前只有不到200名学生。按照国家规定的“每名学生要有3平方米的活动场地”这一要求,剩余的操场面积足够学生使用。粮行方面的各项环保指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到学生正常上课和活动。考虑到一旦中止协议收回场地将给粮行方面带来很大的损失,而且村小学经费紧张也拿不出违约金,所以镇里研究决定本周与县教育局协商,争取待租地协议执行完毕后再收回场地。编后话见利不能忘“义”

  农安县的两所学校先后出现出租操场的事件,看似简单的招商,背后却隐含着一些人的见利忘“义”而对法律的漠视。招商引资,发展当地经济,本来是一件好事,但是,把好事变成坏事却让人忧心。这种做法只看到了经济利益,而忘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这一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这一规定,明确了校园是实施教育的场所,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的理由侵占,否则就是违法,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本来,学校及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应该是校园宁静与安全的守护者,应该是教育法规的实施者和维护者,但是,这两所学校发生的违法事件却反映出相关管理人员法制意识的淡薄。这件事情的关键是“协议”是否合法的问题,因为法律是不能“协商”的。《又一小学操场被占企业也是招商来的》续新闻编辑:杨光(来源:本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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