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仔非亲生“便宜老爹”讨10万精神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10:25 大洋网-广州日报

  记者毕征 通讯员曹志明

  “由于前妻与我在婚姻存续期间产下并非我亲生的‘儿子’明明,其行为已剥夺了我在这段婚姻中正常、合法的生育权。对方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给我造成了难以愈合的精神创伤,因此我要求前妻返还我对明明支付的抚养费,并进行精神赔偿。”现年33岁的广州市民汪某在法庭上提出了这样的诉讼请求。

  蒙在鼓里离婚后方知亲子真相

  汪某与其前妻阿秋于1997年登记结婚。2000年11月初,阿秋生下一男孩,取名“明明”。两年多后,双方感情不和,于2003年1月协议离婚,并约定儿子由男方抚养。不久后,阿秋即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海珠区法院于2003年9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阿秋的诉讼请求,孩子改由女方抚养,并由男方每月负担抚养费420元。汪某不服,提起上诉,但被广州中院驳回。

  2004年初,双方因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再次起诉至海珠区法院。期间,汪某提出,对孩子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于是委托中大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同年3月,该鉴定中心作出结论:明明并非汪某亲生。法院考虑到女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存在过错,故在分配房屋时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多分给男方一些。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须眉一怒索要10万精神赔偿

  事情并未就此了结。汪某表示,“自己的精神严重受创,家人亦陷入一片苦痛中”。汪某认为自己受到阿秋蒙蔽,误把明明当作亲生儿子,一直出钱出力尽心抚养,于是第三次起诉至海珠区法院,以女方存在过错、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为由,要求阿秋向其返还自孩子出生后至2003年9月10日变更抚养权之日止的抚养费共计37642元,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万元。

  阿秋则辩称:汪某所要求返还的抚养费37642元,仅有其单方面陈述,而无事实证据。“我生下孩子后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24个月,此期间家庭开支,包括供楼款主要都是由我负担。”阿秋试图证明是自己独立承担了孩子的抚养费用。“离婚后孩子一直主要由我实际携带抚养,因此我只能同意按每月420元的计算标准,自孩子出生之日起至离婚之日的抚养费给原告。”

  至于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阿秋认为不能成立,之所以离婚,是因为双方感情不和,并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法院判决赔偿1.5万元抚慰金

  近日,海珠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阿秋在与其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婚外性行为,并产下非婚生子明明,其行为不但违背公序良俗,也侵害了男方的合法权益,并对男方的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男方要求精神抚慰金的主张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但10万元的索赔要求过高,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以由女方赔偿精神抚慰金1.5万元元为宜。

  此外,由于女方采取欺骗手段,致使男方相信儿子系其亲生,并为其提供抚养费用,其行为已侵害了原告财产权益,因此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自孩子出生后至变更抚养权之日止的抚养费法院予以支持。但法院同时采纳女方提出的每月420元的计算标准。最后,法院判决:女方返还抚养费14700元给男方,同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当事人为化名)(来源:广州日报)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第48届世乒赛
二战回顾系列专题
库尔斯克会战
斯大林格勒保卫战
太平洋海战
如何看待中日关系
新浪狮篮球队回访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中国特种部队生存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