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师专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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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10:39 大洋网-广州日报 |
对汽车与法有浓厚兴趣的本律师来说,不仅注意到了厂家真实执行“降价补偿”的事实,也注意到有个别销售商是在打着“降价补偿”的旗号。降价补偿行为本身不仅已经引起市场的兴趣,也引起法律界人士对其所凸显的法律规范缺失的密切关注。 广告宣传降价补偿———存意思分歧,现行法规难以界定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个别销售商对其销售的汽车声称“降价补偿”,没几天,车降价了,销售商该对买车人补偿差价?降价补偿是销售商发出的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要约”通俗地说就是发出要约的人,受其约束,且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者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扩张,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销售商称“降价补偿”属要约,毫无疑问就应兑现补偿;而销售商如果称“降价补偿”是希望买车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属于《合同法》第15条第一款规定的要约邀请时,“降价补偿”则成为一句空话!对汽车买卖领域的这一意思分歧,现在还没有明确的法规界定,且销售商“拥有最终的解释权”,解释的结果绝不会是有利于买车人的。 书面承诺降价补偿———有文字游戏之嫌,定义不清,法律难以约束。 有些买车人要求在合同上写明具体期限内不降价,否则要补偿差价。车主可能万万没想到,这种精明反而成为销售商拒绝补偿的“理由”:第一,“厂家”降价还是“销售商”降价?第二,补偿的差价是与厂商指导价还是与销售商销售价的差额?就前者来说,如约定的是“厂家”降价,销售商会以与“合同约定的降价方式”不符为由拒绝补偿;反之,如约定的是“销售商降价”,又会以销售商“无权干涉厂家调价”为由拒绝补偿。之所以会出现这类的文字游戏,主要是因为汽车行业没有营销方面的法规予以约束,导致商家有机可乘,将买车人玩弄于股掌之中,损害买车人的合法权益。 降价补偿———政府有责任进行规范。 降价补偿为何会出现种种纠纷呢?目前,汽车价格并不是国家统一定价,降价并不违反价格法规,而且我国法律中有关赔偿或者退货的规定,均不适合降价这种情况。相关政府部门也认为,只有销售商故意隐瞒价格时,才能受到法律的追究,但这种事情取证相当困难。 不难看出,从买车人到政府,对降价补偿中存在的有违公平、诚信的问题都束手无策。由此可见,我国汽车买卖纠纷法规的缺少已与日渐做大做强的产业进程极不相称。具有借鉴意义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后,商品房买卖中的类似问题解决了,所以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完善汽车买卖营销领域的法规,引导汽车产业的诚信经营和良性发展。(唐小明、李鑫)(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