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时忘了约定利息 法院判:不用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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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13:28 武汉晚报 |
本报讯 (见习记者 刘晓宁通讯员姜义)“当初以为还钱连带还利息是很自然的事,谁知道还要注明了才行。”吴某为此损失了700块钱,叹息不已。 2003年2月,邻居雷某找到吴某借2万元钱,并打借条约定4个月还清。此后,雷某仅还了2650元,吴某无奈将他告上法庭。青山法院判令雷某在半月内将钱还清,但因双方没有对支付利息进行书面约定,因此雷某不用付利息。 法官提醒:订立借款合同一定要对是否支付利息明确约定。—— 1999年3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来源:武汉晚报) |